滨海新区工商局公告
- 发布时间:2014-10-11 14:31:49 来源:滨海时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凡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各类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各类企业应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网站或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选择网上报送(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网站或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到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纸质报送,并自主决定是否公示其年度报告。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有关政策可登陆“滨海政务网-区工商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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