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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6日 星期一

地方债新规“修明渠、堵暗道”

  • 发布时间:2014-10-08 02:50:23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斌

  ■ 宏观大势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首在“立”,即建立新的地方举债的管理机制与体制,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有“立”也得有破,这个破就是破除以往不规范、不清晰、不可持续的举债模式。

  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面临一系列难题。其中之一就是没有可持续的投融资体制机制。日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出台。这个《意见》对于促进建立可持续的投融资制度,具有较大的意义。

  一方面来看,《意见》提出修明渠,就是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的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因为以前地方没有举债的财政工具,但是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地方政府又面临着大量的举债需求与必要性。而国际上,地方政府适度举债发展,是个惯常现象。

  另一方面来看,《意见》提出堵暗道,这个暗道就是以往隐蔽的举债平台、芜杂的举债渠道、混乱的管理模式。中国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正在快速推进之中,大量的各类项目要开工建设。地方政府有需求,中央又不让举债,所以就产生了各类举债主体,包括通过平台公司、企事业单位来举债。举债渠道多元,成本高,而且脱离监管。按照财政部测算,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约有12万亿元。这只是笼统的情况,实际上个别地方和城市,过度举债,陷入发展困境,风险很大。如果这类问题不解决,将来就会有区域性、系统性的风险。

  由此可见,《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首在“立”,即建立新的地方举债的管理机制与体制,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有“立”也得有破,这个破就是破除以往不规范、不清晰、不可持续的举债模式。

  为了彰显“立”与“破”的力度,使“立”与“破”能够成功,《意见》里撂了一句狠话,内容是: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假设地方政府真的出现债务问题,带来区域性和系统性的风险,中央到底要不要救助?这只是一种情境判断,难以给出明确的回答。依我判断,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决策层也不希望去兑现不救助的狠话,它迫切希望的是,各方面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可能的严重后果有充分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行动,目的就是要切切实实地使得“不救助”的情形无限期地向后顺延。

  当前,首先要做的是大量技术性和程序性工作。其重点应是使地方政府性债务运作透明、规范,且处于严密的监管之下。一系列程序成为重要保证:要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等等。这些也是《意见》里明确强调的内容。

  还应积极研究,重塑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这是一个与地方政府性债务密切相关的问题。1994年后涉及中央与地方的财税体制改革,导致了央—地在财权事权上的不对等。如果不重塑央—地关系,一些地方政府就会面临着办事无钱、举债受限的局面。结果可能有两个:一是发展受阻,二是按下葫芦浮起瓢,在融资举债上暗中操作、花样翻新。

  从根本上,需要改变对干部的考评与任用。现实情况下,地方政府性债务与官员的政绩观、升迁路线图密切相关。我们经常看到的案例就是:如果某位在任官员大肆举债大搞一堆政绩工程,博得上级表扬以至升迁,并且未来还能在更高、更有权势的位置,主宰那个他曾经留下累累债务且无力偿还、无法可持续的地方。举债之人官高一等,偿债之责留予后任,官位变迁格局决定“借、用、还”无法统一,必然使得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大打折扣。

  □冯奎(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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