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颁地方债管理新规 “疏堵结合”严防风险
- 发布时间:2014-10-03 14:18: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斌
中新社北京10月3日电 (记者 李晓喻)中国官方首个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文件在“十一”黄金周期间“千呼万唤始出来”。根据新规,今后地方政府依规发债,自己偿还,中央不会再兜底。有分析人士表示,强调“疏堵结合”有利于切实防控债务风险。
10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从操作层面提供了地方政府发债程序的明晰指南。这是继今年8月修订预算法赋予地方政府有条件举债权限后,中国官方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方面迈出的又一大步。
官方频频出手对地方政府发债予以制度规范,源于快速膨胀的地方债已成为中国经济平稳运行的一大隐患。据国家审计署数据,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约为10.8万亿元人民币(下同),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约为2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约为4万亿元。
此次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并明确指出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分析人士指出,从以往侧重于“堵后门”,转为强调“疏堵结合”,在允许举债的同时,对“借、用、还”管理机制做出全面规定,是此次规范地方债管理的一大亮点。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形成“借、用、还”一体化管理机制,改变目前不同部门“各管一段”的状况,是化解债务风险的关键。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亦表示赞同。他认为,此举是打造“阳光化”债务,消除“火源”的重要一步。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程度的发债权,使其“由暗转明”,辅以规范举债机制等方式,将有助于切实防控财政风险。
为使地方政府规范举债,合理用债、还债,意见加上了道道“紧箍咒”。例如,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债;举债规模不得超过限额,并将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接受人大监督;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地方政府对其债务自负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其中,中央“不兜底”尤其受到关注。刘尚希分析说,从近年来的试点来看,不少地方政府发债前并没有根据轻重缓急对融资需求进行排序,更没有对融资方式、规模进行综合考虑,做出详细的规划和安排,“不管缺不缺钱,先发了再说”。在此情况下,债务资金的无效使用甚至比债务的不透明更加危险。
刘尚希指出,此次意见出台后,地方政府举债必须自负偿还责任,不能只考虑借,不考虑怎么用和怎么还,这将促使其在发债前做出详细清晰的计划,从源头上更好地防控风险。
此外,意见也考虑到地方政府的合理融资需求,提出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杨志勇表示,激发民间资本活力,以较少的政府投入撬动更多民间资本,既不会加剧政府债务危机和产能过剩局面,也符合强化市场作用这一经济改革的大方向。
但是,分析人士提醒说,期待从此可解决地方债难题可能过于乐观。将举债规模纳入预算管理,将考验地方人大的履责意识和能力;要让地方债新规切实发挥效力,还需要调整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在此情况下,要让地方债自发自还走得更稳,切实消除地方债风险,仍任重道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