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明确不救助地方债:出现偿债困难压缩公用经费
- 发布时间:2014-10-02 16:52:18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斌
地方债 中央明确不救助
国务院发布地方债管理意见 建“借、用、还”统一管理机制 债务作为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
2日上午,中国政府网转发了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全面部署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意见》指出,将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政府性债务纳入政绩考核。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多年来地方政府举借政府性债务,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审计结果看,目前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在债务举借、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有的地方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意见》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
一是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规范举债;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二是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债务限额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在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把债务收支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三是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逐步降低风险。
出现偿债困难压缩公用经费
根据《意见》,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
《意见》还要求,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
《意见》还强调,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债务作为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
《意见》指出,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为经济社会发展出力,切实防范风险。
同时,《意见》还指出,要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明确责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强化教育和考核,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意见》要求,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抓紧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意见》提出,要抓紧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
地方政府将甄别后的政府存量债务逐级汇总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根据《意见》,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意见》还特别指出,处置到期存量债务要遵循市场规则,减少行政干预。同时,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记者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