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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诚信则失信任:资管行业“老鼠仓”难逃法网

  • 发布时间:2014-09-30 09:04:42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随着并购重组、再融资市场活动日趋活跃,内幕交易案件涉及的人员范围和数量也快速增加。

  证监会统计显示,2012年、2013年因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数分别为31人和66人,相比2011年增长63%和247%,涉案人员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还包括中介机构人员等。同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件涉及的机构由基金公司扩展至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涉案人员呈现链条化、扩散化等特点。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件涉案主体多数为个人,但其行为性质恶劣,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加大对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的打击力度,既是增强投资者信心、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引导长期资金入市的必要举措,也是证监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正在于剔除干扰市场正常运行的非法因素,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

  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作为监管部门一项常态化工作,有起点,无终点。

  况勇泄露内幕信息案:证监会首开“过失泄露内幕信息”罚单

  2005年10月间,原格力电器董秘况勇经常在家中与人电话沟通海星科技卖壳、格力地产借壳事宜,其妻张蜀渝听到了电话内容。

  10月25日,张蜀渝将借壳一事告知给了外甥女徐琴。10月25日至26日,徐琴利用自己及丈夫“李某”账户合计买入海星科技股票9.96万股,该股复牌后涨幅几近翻番,徐琴将其持有的海星科技股票陆续卖出,总共获利11.23万元。

  2010年8月,中国证监会认定况勇过失泄露内幕信息,处以其3万元罚款。

  本案系证监会认定的首例“过失泄露内幕信息”案,相关责任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过失泄密也应承担责任。

  从业人士认为,执法实践将内幕交易主观过错范围扩展到“过失泄露”,有助于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加强保密意识,完善保密措施,从源头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米兴平、冯喜利案:律师泄密 堂姐夫操盘

  2010年6月5日,蓝色光标董事长赵某某和科思世通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思世通)实际控制人洪某接触,表达了合作重组的意向。2010年6月10日,蓝色光标召开尽职调查准备会,米兴平作为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的经办律师参加此次会议。

  2010年6月11日,蓝色光标和科思世通签署《科思世通投资条款清单》,蓝色光标拟采用支付现金与定向增发股份相结合的方式收购科思世通100%的股权。米兴平为上市公司蓝色光标2010年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经办律师,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冯喜利为米兴平的堂姐夫,冯喜利在敏感期内利用母亲和朋友的账户交易“蓝色光标”股票,且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合计获利4.69万元。冯喜利所控制的账户部分资金来自米兴平。敏感期内米兴平和冯喜利联系较多且异于平常。综合上述因素,证监会认定米兴平向冯喜利泄露内幕信息,冯喜利构成内幕交易。

  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对米兴平处以3万元罚款;二、没收冯喜利违法所得4.69万元,并处以14.07万元罚款。

  段晓军案:审计师见利忘义

  2012年4月18日,大商股份财务部将一季度财务报告用邮件发送给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段晓军进行审核。大商股份2012年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等指标较2011年四季度大幅增长。4月25日大商股份对外披露该财务报告。

  2012年4月23日至24日,“段晓军”证券账户买入“大商股份”股票9800股,交易金额30.98万元;4月26日,卖出9800股,交易金额37.85万元,实际获利6.9万元。

  段晓军作为大商股份财务报告审计师,因为接收上市公司大商股份201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而知悉内幕信息,并使用本人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大商股份股票,属于典型的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段晓军违法所得6.9万元,并处以6.9万元罚款。(马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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