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侥幸心理不可取 内幕交易难逃法律制裁

  • 发布时间:2014-09-30 01:30:28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顾鑫

  内幕交易行为有三大构成要件,从内幕信息的范围看,凡是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可认定为内幕信息;从内幕人员的范围看,除了公司内部人员外,通过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也可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主体;从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看,包括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泄露内幕信息和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情形。从案例看,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存在侥幸心理,但最终还是落入法网,难逃法律制裁。

  严打串通和指使他人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守内幕信息,避免内幕信息泄露,若不顾法律约束、串通和指使他人进行内幕交易,必将受到严厉制裁。

  例如,2007年1月,李启红任中山市市长后,开始策划运作中山公用前身——公用科技公司的重组事宜。李启红任命谭庆中为公用科技母公司公用集团的党委书记和董事长,令其负责公用科技的重组。李启红本人则借此机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串通其丈夫、弟媳等人购买中山公用的股票,共筹集投入670多万元,不到2个月获利1980多万元。李启红因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2000万元。此外,李启红还被处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10万元。两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1年。

  再如,2009年7月21日、22日,姚荣江在担任新疆凯迪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参与天山纺织重组的职务便利,将“新疆凯迪投资重组天山纺织”的内幕信息泄露给王清和曹戈,并指使王清利用两人共同经营的新疆瀚阳投资有限公司的资金买入天山纺织股票。本案中,内幕信息的传递并非传统“一对一”的私下传递,而是呈现出“多向传递”和“多级传递”的特点。姚荣江将内幕信息传递给王清和曹戈,王清又泄露给王继红、刘劲松、李烽等人,曹戈则泄露给陈雪松,是典型的内幕信息多层次传递案件。

  “朋友圈”内幕交易无处藏身

  “朋友圈”内幕交易中的内幕信息传递过程较为私密,但仍难逃严厉的内幕交易防控措施,最终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以罗永斌内幕交易案为例。2010年底至2012年1月31日,在湖北丽源董事长罗某、上市公司安诺其第一大股东纪某、第二大股东臧某等人的协调和沟通下,安诺其与湖北丽源达成项目重组协议。2012年2月1日,安诺其发布公告称,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2012年2月1日起停牌。2012年3月2日,安诺其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通过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预案,股票于当日复牌。复牌后安诺其股票连续4个交易日涨停。

  2012年1月5日晚上,安诺其法人股东上海嘉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徐某与纪某一起吃饭(二人为校友关系),纪某向徐某透露正在收购湖北一家公司,并向徐某透露项目进展情况。罗永斌与徐某系好朋友关系,较早前认识,平时联系比较多。在2012年1月5日至16日间,罗永斌与徐某有多次电话和短信联络。

  2012年1月17日至18日间,罗永斌利用“吕某”账户,买入“安诺其”39.37万股,买入均价7.61元,2012年3月7日全部卖出,卖出均价11.53元,获利151.44万元。2012年1月18日至20日,罗永斌利用“俞某”账户,买入“安诺其”38.22万股,买入均价7.84元,2012年3月7日全部卖出,卖出均价11.39元,获利133.22万元。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没收罗永斌违法所得284.66万元,并处以284.66万元罚款。

  再以马国秋内幕交易案为例。2011年11月2日,ST宝龙副总经理彭某与赤峰吉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某(董事长)、吕某某(总经理)等以及西南证券投行三部高级执行董事陈某某就吉隆矿业借壳上市事项初步接洽。同年11月6日,西南证券派人以做IPO尽职调查的名义前往吉隆矿业调查。11月18日,吉隆矿业赵某某前往东莞虎门与ST宝龙董事长郑某某等进行面谈,双方就关心的净壳、估值、利润保证、重组股价及迁址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对借壳重组事项达成意向。ST宝龙向吉隆矿业发行股份购买全部资产行为,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始于2011年11月18日ST宝龙和吉隆矿业达成重组共识,终于2012年1月5日ST宝龙停牌。

  2011年12月,ST宝龙停牌前夕,马国秋从研究生同学西南证券陈某某处获知内幕信息,累计买入“ST宝龙”两日成交总额1/5的股份。停牌2个多月后,ST宝龙于2012年3月20日复牌并公告收购报告书等重组文件。从该日起,ST宝龙开始疯涨之路,从2012年3月20日至4月16日,连续15个交易日涨停,累计涨幅达107.94%,股价也由8.44元飙升至17.55元。马国秋于第14个涨停日选择卖出获利了结,实际获利达136.89万元。

  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马国秋和陈某某共有14次通讯记录,联络接触频繁。同时,马国秋的交易活动也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高度吻合。根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证监会最终决定没收马国秋违法所得136.89万元,并处以136.89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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