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中的漏洞
- 发布时间:2014-09-26 19:30:08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违规原因分析
民政专项资金管理漏洞形成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员因素。单位领导专款专用意识不强,思想上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够重视,把专项资金看成随便可以灵活调动使用的自有资金,认为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出发点是为单位的事业发展,为单位干部职工谋福利,没有落入个人腰包,不算违纪。单位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不熟悉财政财务规章制度以及各类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按章办事,每笔支出做到有拨付的时间、数额、去向、依据,以及签批人、经办人等,以及资金分配研究的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分配方案、拨付通知、发放登记等。
二是利益驱动。客观地说,由于县域经济建设发展相对缓慢,特别是县级财政收入增长困难、财力大幅下降、收支难以平衡,因此造成对民政部门的财政保障水平不高。民政部门现为财政差额拨款单位,办公经费严重不足。一些财政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位,也给民政工作增加了一定难度。因此,一些部门向上级申报资金时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多争取”民政资金将其作为结余资金和增量资金使用。从主观上来看,一些领导干部对国家民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认识模糊,重视不够,不按规定办事,心存侥幸。
三是监督薄弱。民政专项资金种类多,涉及面广、数额较大,财政监督部门力量有限,难以监督到位;同时,处罚手段不强,多为调账归还原资金渠道和给予一些象征性罚款。因此,单位多存有侥幸心理,认为财政部门查不过来、查不彻底,即使查到了,违规成本也就是调账罚款,不妨碍部门利益。
对策与建议
针对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建立健全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一是专款专用。强化部门领导“专款专用”意识,所有民政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只能按指定用途和指定的对象发放,不能擅自改变用途,对于挤占挪用民政专项资金认真进行整改。二是加强对日常账务处理的管理。加强对发票等原始凭证、会计凭证的管理。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编制的会计凭证等的传递审核程序要真实有效合法,明确会计凭证的保管人及其职责。三是集体审批。所有民政专项资金分配由相关业务主管科室提出分配意见和依据,与计财部门会商,经领导班子集体开会研究决定,并作好会议纪录备查。四是公示透明。在发放救灾、低保等款物时要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时段、救助数量的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设立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专账、建立救助款物发放台账和花名册,以备核查。
完善财政监督检查机制。在民政部门做好自查、聘请行风社会监督员的基础上,财政部门应加大对民政专项资金的专项检查力度。一是扩大监督检查的覆盖面。财政监督部门每年要组织三至五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检查面不小于下拨资金总额的50%,专项资金种类做到“全覆盖”,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二是明确检查内容。明确资金分配是否科学民主,理由和依据是否合理;分配方案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资金发放方式是否社会化,使用是否安全有效;发放手续是否完备,账款、账表、账册、账卡、账物等是否相符;抚恤救助补助资金是否及时、准确和足额发放;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履行了招投标手续,公益金资助项目是否设立了统一标识;资金监管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财经纪律、廉政规定是否落实。三是创新检查方式。综合运用自查与抽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顺查与倒查、明查与暗访、核账与核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采取深入基层入户核查、查看相关文件资料、财务凭证、账表、名册等多种形式,准确发现问题,不断改进监管办法。
加大监督惩处力度。对检查监督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民政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理、处罚,不姑息、不迁就,维护民政受惠群体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对违规违纪者要进行公开处理,起到处理一个点,教育一大片的效果。财政部门应对民政部门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追踪检查,单位在结余资金管理中有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其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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