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查处民政专项资金虚报、冒领、挤占现象
- 发布时间:2014-09-26 19:29:53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挤占挪用民政专项资金
根据民政行政事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民政部门的资金多数属于财政资金的范畴,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坚持按计划筹集、拨付和使用资金,并对其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督。一切预算内外的收入、支出,必须按计划、按预算安排分配和使用,民政系统内的各项资金要在民政部门内实行专款专用,合理使用,不准任意扩大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一些民政部门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账核算,未按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从而造成办公经费支出挤占专款资金,经费与专款核算不清,结余的专项资金多用于经费支出和超标准列支招待费用、租车费用等。
某民政部门2013年度财政补助收入400万元(向上级争取的抚恤资金)、事业收入47.45万元,两项收入共计447.45万元;2013年市级部门下达的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数为36.57万元。经查对,年终决算时,该部门商品和服务支出155.87万元,资本性支出10.82万元,两项经费支出共计166.69万元;比2013年年初预算数36.57万元多支出130.12万元。多支出的商品和服务款项为挤占的向上级民政部门争取来的抚恤资金。
虚报套取专项资金
我们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些民政部门在近几年的专项资金发放中,没有登记一例因自然死亡减少的人员,更没有因自然死亡而减少的资金结余数;又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这项工作应采用动态管理模式,检查发现,一些民政部门只登记增加人员,不登记减少人员(也有个别新增和减少对顶的现象),也没有因减少人员结余的资金数;还有种类多、人数、资金量大的优抚金更是如此。国家对优抚金每年都有较大的增幅优惠政策,可以按照逐级上报的人数审批,一些民政部门就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大做文章虚报冒领,然后,利用记账混乱、发放不登记减员名单等手段浑水摸鱼,截留专项资金,使国家的惠民政策成为极少数人吃喝招待、任意挥霍的挡箭牌。
会计核算混乱
由于被查单位在财务管理上重视不够,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导致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混乱。
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一些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时,不按照规定记入相应的收入科目,而是主观臆断,有记入“财政补助收入”、有记入“上级补助收入”、还有记入“拨入专款”科目的,同类会计事项记账方法五花八门。另外,在民政事业费支出时,只设优抚金一个科目,未按照要求设置抚恤事业费、伤残抚恤费等明细科目,把不同的会计事项记入一个会计科目,致使各类专项资金支出时相互串户,特别是年末未发放完的资金更是“一锅粥”,余额全部在“事业结余”科目,未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结转。甚至单位会计本身也核算不清楚他们当年的各项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数。这样混乱的会计核算结果,直接给有意侵占财政资金者创造了有利条件。
假发票或发票内容虚假
我们在监督检查中还发现,假发票问题比较严重。
某民政单位检查年度四笔会计业务,假发票金额就达104221元;某民政单位取得假发票7份,金额达15430元;某民政单位取得假发票3份,金额16906元。其中经营汽车维修、饮食服务、办公用品行业假发票现象尤为严重。发票内容失真主要表现为发票金额大、没有数量、单价、不附销售货物清单,发票只填写总金额,商品名称不填写或只填写食品、烟酒、办公用品等含糊内容。检查中,被查单位会计对大额票的解释很苍白,但在调查落实时由于利益关系,出票的商家配合不够,致使事实认定难度加大。另外是发票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如:报销清单上领导签字为办公用品,所附发票为服装发票;报销清单上为租车费用,所附发票为餐饮发票;报销清单上为购买电器、开关,所附发票却为建筑行业的涂料或装修发票等,这些例子举不胜举。
总之,假发票或发票内容失真是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随着近两年来政府打击假发票力度的不断加大,我们相信这种不良现象会逐步达到遏制。(作者单位:湖北省赤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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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政专项资金
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和地方政府预算安排以及各级政府配套,专门用于保障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特殊群体等民政对象抚恤救助补助和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救灾、抚恤、退役安置、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城乡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捐赠资金、福彩公益金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民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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