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大地虚假陈述拉审计机构下水 鹏城解散瑞华恐成替罪羊
- 发布时间:2014-09-25 10:01:07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有律师称,如果鹏城当初是自行解散,而人员被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吸收的话,那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则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当初鹏城是被合并的,那么合并后的企业将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 矫 月
9月22日,有媒体曝光由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龙静文律师代理的上海周姓股民诉绿大地虚假陈述索赔案,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原告要求绿大地公司以及为绿大地上市做审计工作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果上述报道属实的话,那么,该案件将是上市公司审计机构首次被列为第一被告并被立案。
次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便公开发表声明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未承担过绿大地的上市审计业务”。
审计机构遭起诉
回顾绿大地被告始末,2010年3月18日,绿大地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1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告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据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对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等也分别被判处6年至2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法定上诉期内,何学葵等5名被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4月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该刑事判决生效。
在上述案件刑事判决生效后,绿大地的股民纷纷开始了维权索赔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惯例,股民维权主要对象是违法的上市公司,而此次却有媒体表示,有周姓投资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绿大地公司以及为绿大地上市做审计工作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律师表示,投资者将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第一被告,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表明,以后会计师事务所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中如果未尽到勤勉义务,也可能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瑞华声明不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于9月23日公开发表声明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未承担过绿大地的上市审计业务。为绿大地提供上市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城)。鹏城注销后,其人员被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鹏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独立法律主体,两者之间无任何承继关系,彼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与义务。
那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到底是否应该继承鹏城的应负的责任呢?
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解释道:“如果鹏城当初是自行解散,而人员被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吸收的话,那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则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相反,如果鹏城不是自行解散,而是被合并的话,那么,合并后存在的企业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也就是说,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承担起鹏城的责任主要还应该看鹏城当初是被合并的还是自行解散的。那么,这是否就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在违法审计后,只要通过解散便可逃避责任呢?
对此,杨兆全表示,公司解散后如果发现有新的债务,并且被法院得到确认的,那么,公司在清算之时如果还有财产的话,这个财产应该拿出来冲抵债务。如果清算之时没有剩余财产的话,债权人将得不到赔偿。
“一般来说,在上市公司造假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很难获得巨额利润或其它利益,因此,会计师事务所不太可能冒着解散的风险来进行造假,如果有造假的情形,应该是公司抱有侥幸的心理。”杨兆全律师表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参与造假情况严重,那么,会计师事务所或直接负责的会计师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据记者了解,鹏城2012年确实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合并,相关人员和业务并入国富浩华,鹏城则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和法人主体注销。
这种情况下,按照杨兆全所说,合并后存在的企业应该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则应该承担鹏城遗留下来的责任,而合并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恐怕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原标题:绿大地虚假陈述案拉审计机构下水 鹏城“烟消云散”瑞华恐成“替罪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