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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居民出钱政府出地建保障房

  • 发布时间:2014-09-25 08:30: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孙乾刘雪玉  责任编辑:罗伯特

  原标题:北京拟居民出钱政府出地建保障房

  《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昨天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二审,此前提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拟被修改为“合作型保障房”

  □焦点

  1居民和政府合作建房

  修改稿将第四章章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修改为“合作型保障房”,并将相应条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合作型保障房,是指符合保障条件的居民家庭和政府合作建设,由居民家庭承担房屋建设费用,由政府提供建设用地,限定住房面积,并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居民家庭退出时,由政府组织回购的住房。”

  修改稿明确,合作型保障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米以下。

  为何由配售型改为合作型?

  ■释疑

  政府居民合作保障住房不牟利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德林表示,审议中有市人大代表质疑“配售”概念,对是否有必要规定这种保障房提出不同意见。

  从前期征求民意情况看,许多住房困难群众,出于长期、稳定的生活居住需求期盼政府能提供这种性质的保障房。

  审议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认可这种保障方式,认为其借鉴了农民无偿使用宅基地解决自身住房问题的机制,其创新基本点是:由政府向需保障家庭无偿提供建设用地,由保障家庭承担房屋建设费用,可使没有能力通过市场买房的无房家庭较容易地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作为体现基本社会保障属性的这种住房,不具有一般的商品属性,法规保障的是无房家庭的基本居住权利,因此规定对这种保障房实行封闭运行管理,退出时由政府组织回购,切断了不合理的牟利空间。

  因此,综合上述意见,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修改为合作型保障性住房。

  如何申请及退出?

  保障家庭获保障房登记证明

  按照修改稿,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向保障家庭出具合作型保障房登记证明,其中合作型保障房除用于本套房屋贷款外,不得设立其他抵押。合作型保障房只能用于家庭自住,不得转让、赠与、出租、出借、擅自调换或改变房屋居住用途。

  保障家庭退出或取得其他住房的,应向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市和区县政府组织回购。回购价格根据保障家庭原支付金额,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房屋成本及回购成本?

  房屋建设费用约5000元/平米

  获得一套60平米合作型保障性住房需多少钱?

  根据修改稿,合作型保障性住房房屋建设费用,包括房屋建设安装费、配套建设费、代建费用等,具体金额由区、县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除去土地成本以外的房屋建设费用,一平米所需成本约5000元,60平米的合作型保障房,需居民支付30万元左右。

  该住房回购时居民卖给政府多少钱?修改稿规定,需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记者获悉,相关部门初步考虑折旧与物价上涨相抵消,也就是政府回购支付30万元左右。

  近5000套公租房试点

  副市长陈刚表示,今年,本市将组织开展合作型保障房试点,探索实行封闭运行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住建部门起草了《北京市开展合作型保障房封闭运行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目前政府已率先选出近5000套公租房,作为合作型保障房的试点,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分配。

  第一批合作型保障房试点项目包括高立庄等4项目,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目前处于结构施工阶段。

  此次试点项目土地成本和建房成本,拟由开发建设单位申报,项目所在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确定,并报市有关部门研究审定。

  合作型保障房禁止出租、出借,并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家庭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又取得其他住房的,应退出合作型保障房,由政府部门组织符合条件家庭按规定价格购买或由政府指定机构回购。

  ■试点

  □焦点

  2经适房限价房备案家庭保障后不再建两类住房

  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相关条款:“本条例实施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统一纳入租赁型保障房制度进行管理。已摇号、分配、入住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按照原规定执行。对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备案家庭,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其原申请要求进行保障;备案家庭也可以自愿申请本条例所规定的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备案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完成后,本市不再筹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目前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经适房、廉租房、限价房和公租房。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我国将重点发展公租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

  近3年北京竣工保障房24.3万套,其中2012年,新开工建设、收购16.3万套保障房,竣工8万套。2013年建设、收购保障房16.2万套,竣工8.5万套。截至今年8月底,本市年内新开工建设保障房5.6万套、竣工7.8万套。

  ■其他修改意见

  谁享保障?

  基本保障对象为“家庭”

  关于基本住房保障对象,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中规定的“家庭和个人”修改为“家庭”,相关条款变为: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对象,是指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单人家庭)。

  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方式,包括政府向居民家庭提供租赁型保障房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以及政府与居民家庭共同建设合作型保障房。一个家庭只能配置一套保障房。

  “非京籍”参照户籍改革

  对于非本市户籍人员,城建环保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提出,户籍制度改革尚在进行中,不应以尚未确立的居住证制度作为依据来规定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申请资格。

  据此,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享有与本市城镇居民同等社会保障待遇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保障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由谁来建?

  建议删除“配建保障房”条款

  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条例(草案)》中规定的“在商品住房用地和多功能用地中配建保障房”的内容。

  城建环保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设和供应保障房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配建本应是建设方式的一种,但实践中,在商品住房用地和多功能用地中配建保障房往往成为政府推诿职责的方式,且对于开发商不建、少建保障房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为明确基本住房保障的责任在政府,建议删除草案中要求商品房开发商承担配建责任的相关规定。此外,还建议删除关于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房建设和管理的内容。

  取消配建的强制要求,会否影响开发商建设动力?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称,应该不会出现这一问题,因为建设主体不同。经适房、限价房是由政府出面找施工单位,政府会注入一定资金,保障开发商有动力建设。

  如何监管?

  “住房信息系统”明确责任主体

  对于建立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方面,建议明确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并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负有提供信息的配合义务。民政、公安、税务、工商、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房屋权属登记、金融、证券、保险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支持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

  合作型保障房试点项目

  丰台高立庄项目

  地点:位于丰台区南四环外花乡高立庄村,距地铁房山线大葆台站两公里,原为西城区旧城保护定向安置房配建公租房项目。

  时间:计划2016年12月底竣工。

  数量:10栋2500套。

  户型

  一居:约40平米,1420套两居:约50平米,947套三居:约60平米,133套

  石景山南宫项目

  地点:位于石景山西六环内五里坨南宫地区,分A、B两地块,原为限价房配建公租房项目。

  时间:计划2015年底竣工。

  数量:共6栋898套。

  户型

  一居:约45平米,500套两居:约55平米,398套

  石景山五里坨项目

  地点:位于石景山西六环内五里坨02号地B地块,原为限价房配建公租房项目。

  时间:计划2016年底竣工。

  数量:共5栋1003套。

  户型

  一居:约40平米,691套两居:约55平米,312套

  通州土桥项目

  地点:位于通州区东六环内梨园镇小街南,紧邻地铁八通线土桥站,原为市属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租房项目。

  时间:计划2016年12月底交付使用。

  数量:共512套。

  户型

  零居:约60平米,459套一居:约50平米,53套

  4试点项目年底摇号分配

  今年试点的合作型保障房优先面向已获经适房和限价房备案资格的家庭分配,如有剩余可面向其他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公开分配,分配程序按现行保障房公开摇号程序实施。

  项目成熟一个分配一个,通过多种方式力争明年解决现有备案家庭住房需求。同时,力争年底实现对4个试点项目进行摇号分配。

  京华时报记者孙乾刘雪玉京华时报制图何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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