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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维修今后必须明码标价

  • 发布时间:2014-09-25 04:34:02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陈霞)加价购车、4S店车贷强制捆绑投保、配件价格不透明以副厂件冒充原厂件等违规行为将逐渐被规范了。9月23日,石家庄市工商局召开汽车市场行政指导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建立汽车市场畅销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汽车销售、维修等必须明码标价向消费者进行公示等标准动作。

  近年来,汽车销售中的强买强卖、合同欺诈、违规销售、虚假宣传、强制保险、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已成为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的重点领域。针对消费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意见》向汽车市场经销商提出了8项要求。

  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主要包括,在汽车销售中,严禁销售拼装车等国家禁止销售的车辆,严禁以小排量汽车冒充老年代步车进行销售,严禁向消费者骗收不应由消费者支付的费用。在汽车维修保养中,严禁采取以国产配件冒充进口配件、以副厂配件冒充原厂配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少换多收、未换骗收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

  汽车销售过程应当做到公开透明、明码标价。杜绝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巨奖促销、商业诋毁、加价搭售、骗收费用、“霸王合同”、商标侵权、强制交易、价格欺诈、故意拖延交车等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汽车经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汽车及配件经销台账制度》和《汽车配件和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如实记录车辆、配件名称、数量、供货商及进货时间、出货时间等内容,全面公开车辆、配件价格和维修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

  汽车经销企业应当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并完善检测检验、维修保养、维修质量保证期等内部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做到服务记录可查、故障检测有据、修理项目明示、修理质量三包。

  在汽车销售过程中,提供保险代理、按揭业务、代上牌照等相关附带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所有服务项目要在店堂显著位置公开代理机构、业务流程及收费标准等内容。

  汽车经销企业应当设立消费维权联络员,负责接待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经销企业应当建立《汽车消费纠纷处理承诺制度》,公开承诺消费争议的处理时限、途径等内容,承诺内容要在店堂显著位置上墙公示。

  石市工商局于今年4月至7月开展了为期四个月的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共检查汽车市场经营主体5797户次,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284起,查办各类违法案件91起。

  今后,石市工商部门将特别加强对汽车市场无照经营、强买强卖、商业贿赂、合同欺诈、虚假宣传、强制保险、销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一年内二次以上被消费者投诉举报,且被查实存在问题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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