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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阿里诉求合法 "文学色彩"不是免责理由

  • 发布时间:2014-09-24 17:3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阿里巴巴公司起诉自媒体人葛甲的侵犯名誉权案昨日开审。葛甲当庭承认所写文章99%都是评论,很少涉及事实。并辩解:“语言犀利只是写作方式”,“具有一定的文学色彩是正常的”。评论是否需要基于事实?失实评论是否构成侵权?法律界对此也颇为关注。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夏明亮对此发表了观点。夏明亮分析称,关于自媒体侵权责任的判定适用于《侵权责任法》。判断的要点在于评论的边界和范围是什么。也就是说,评论是否建立在事实基础上是判断的核心。

  夏明亮表示,无论是媒体、自媒体、微博微信,评论和报道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葛甲所发“阿里贿赂媒体”、“阿里资产负债”的此类内容,并不适合评论,而适合用白描的方式来列举事实,证实观点。

  同时,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向阳也发表观点称,葛甲的很多言论,看起来已经不仅仅是一种评论,更像是事实表述。“例如,说一家公司‘黑‘,尽管你声称是有文学色彩的表述,但是你针对的不是一个虚构的人物,而是是一家家实实在在运营着的公司,因此就必须拿出依据来。”

  何向阳也提出,在葛甲的文章中,有“大骗子马云和阿里巴巴,你们他妈的等死吧”、阿里是“哄着骗着把钱转到自己口袋里”、“这家公司原本很黑、现在很黑、未来也很黑”等用户,属于比较明显的侮辱和诽谤。

  另外,何向阳也认为,葛甲声称自己写的文章是评论、具有“文学色彩”,这些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即使是评论,也不能使用有可能贬低他人人格的语言。而且从司法实践来看,即使文学作品也会构成名誉侵权。例如一些名人传记中的不实叙述,或是在文学作品中影射他人的,都曾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定为名誉侵权。何况,文学作品也不能使用比较下流、肮脏的语言,对公司的法人人格和社会评价造成影响。

  “对公众人物来说,民众或者舆论的一些恶搞也是有限度的,并不能随意扩大,偶一为之,另当别论。但是葛甲的行为是持续性的,已经不是简单的发泄,而应该被判断为具有主观恶意,”何向阳说。他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娱乐圈的宋祖德攻击导演谢晋以及其他一些演员的官司,最后判定宋祖德败诉,对此案具有很强的参考性。

  同时,律师夏明亮也认为,人们对公众性的大公司的关注度更高,其部分隐私也可能被社会公众知晓,但宽容首先是建立在尊重事实和正当评论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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