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诉财政部授权铁总调价违法 财政部否认授权
- 发布时间:2014-09-24 06:40: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继状告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调涨退票手续费相关信息的答复违法并获一审法院支持后,律师董正伟又将财政部告上了法庭。此次,他状告的是财政部支持中国铁路总公司调涨退票费20%,且拒公开铁路公益性运输财政补贴金额和亏损数据信息的行为。
昨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未当庭宣判。
案件背景
律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对结果“不满意”
2013年8月26日,中国铁路总公司(下称铁总)发布消息,称自当年9月1日起,铁路部门实行新的退票和改签办法,并实施梯次退票方案。根据方案,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的退票费,原规定则是5%。
董正伟认为铁总无权擅自调涨退票费,并向国家发改委举报铁路列车票价的问题。去年12月,他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申请,要求公开调整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律依据等相关信息。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作出答复称,中国铁路总公司调价来源于财政部的授权,发改委没有调价的职责、没有参与调价,该信息不属于发改委信息公开范围。
今年2月8日,董正伟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向财政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两项,一是申请公开“2012-2013年度财政资金补贴铁路公益性运输金额数据信息及依据和铁路公益性运输亏损数据信息”,二是申请公开“铁路总公司调涨火车票退票费20%的财政部授权文件及其法律、成本依据”。
董正伟介绍,2014年5月15日,他收到了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对他提出申请公开的两点均作了回复。
对于申请一,告知书称,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的要求,财政部正在积极研究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的性质、定义、范围、水平、方式及核算方法等,相关信息目前无法提供。
对于申请二,告知书称,《价格法》第6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18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根据上述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中“(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精神,财政部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的通知》(财建[2013]76号)文件中依法明确提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主要权限包括在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确定运价水平,管理铁路杂费项目和标准。
但对于这两条答复,董正伟都表示不满意,遂将财政部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财政部授权铁总调涨火车票退票费的行为违法,并重新做出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公开退票费成本依据等信息。
昨日开庭时,除了原告董正伟和被告财政部代理人出庭外,铁路总公司代理人作为第三人出席了庭审。
争论焦点一
财政部是否应该公开财政补贴、亏损等信息?
董正伟认为,财政部的信息公开答复第一条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监督权。“铁路每年运输至少在上亿人次的大学生,以及涉农物资和伤残军人等,国家财政每年都为此拨款补贴,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被告以正在研究铁路公益运输性质等为由拒绝公开2012-2013年度两年的铁路公益运输财政补贴资金数据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董正伟称,财政部回复称“正在积极研究”,仅是指尚未形成或者尚未发生的行政信息,而铁路公益性运输是客观存在已经发生的事实,财政补贴资金也是客观存在已经发生的事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政府预算和决算要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决算要公开到具体项目。
庭审中,财政部的代理人答辩称,财政补贴、公益运输及亏损信息,已明确告知原告该信息不存在。至于调整票价依据的要求,财建2013(76)号文已提供并将获取渠道告知被告。该单位没有对原告请求公开的相关信息进行过统计。此外,在法律上不存在铁路公益运输这个概念,也没有相应的机制运行。
争论焦点二
财政部是否有权授权铁总调涨退票费?
针对财政部对董正伟的公开答复第二条,董正伟认为,财政部对“铁路总公司调涨火车票退票费20%的财政部授权文件及其法律、成本依据”的信息公开答复存在严重违法问题,且遗漏了对“成本依据”的公开答复。
董正伟表示,财政部引用《价格法》第6条和18条来解释授权铁路总公司确定运价水平、管理铁路杂费项目和标准十分荒唐,严重违反《铁路法》、《价格法》和《反垄断法》规定。
首先,财政部不是价格主管机关,无权管理价格或者作出价格授权或管理价格。“依据《价格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价格主管机构。而财政部仅仅是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出现在铁路总公司中,也就是说,财政部是作为铁路总公司的国有独资股东代表身份。财政部围绕铁路总公司的相关行为,具有企业投资人行为性质。”因此,董正伟认为,财政部就政府定价或者价格问题所做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董正伟认为,财政部引用《价格法》相关规定作为铁路总公司调涨火车票退票费20%的法律依据明显错误。董正伟称,据《价格法》第18条、第6条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中明确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可以证明铁路火车票和运杂费价格属于政府定价项目范畴。
董正伟还补充称,《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原则同意铁总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国务院又下发《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国家铁路局权力清单中列明“铁路旅客、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行政审批等火车票政府定价权,明确排除了铁总制定铁路火车票价格和运杂费的权限。
财政部代理人表示,关于20%退票费的问题,该文件不是财政部对铁路总公司的授权文件,财政部与铁总是出资人和企业间的关系,给原告的告知书所提供的文件只是供原告参考。76号文是由国务院审批后印发的公司内部文件。铁总的代理人则表示,公司调整退票费行为是经过国务院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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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国家铁路局一审胜诉 国家铁路局已提起上诉
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了解到,国家铁路局因不公开退票费相关信息的案件有了新的进展,此前法院一审判决国家铁路局败诉,而国家铁路局已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今年4月,因不满国铁局拒绝公开调涨火车票退票费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等,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国家铁路局的答复违法,并判令其公开相关信息。8月27日,法院认为,国铁局具有审核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其拒绝公开调涨火车票退票费政府定价信息的行为违法,要求其撤销原答复,重新做出答复行为。
据媒体报道,国铁局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应当具有审核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属事实错误,且一审法院认定其“答复时未载明法律依据,应视为适用法律错误”缺乏法律依据。其认定自己对原铁道部的“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无权行使相关职责,且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只是暂列在国铁局名下,并非由其审批等。
国铁局还提出,本案发生在铁路行业实施政企分开改革进程中,法院裁判应充分考量和查明改革推进过程中有关权力归属的事实状态。对于诸多关键问题,法院“应向相关各方充分调查后再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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