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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放宽券商IPO监管要求 3年内至少补充资本一次

  • 发布时间:2014-09-23 09:37:03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证监会向各地证监局下发了《关于鼓励证券公司进一步补充资本的通知》。证券时报记者获悉,通知要求各券商未来3年至少应通过首次公开发行(IPO)、增资扩股等方式补充资本一次,并在今年年底前报送相关规划。

  “目前券商的杠杆倍数,即总资产与净资产之比在1~2倍之间,未来可能将大幅提高杠杆率。”一位上海券商总裁表示。

  3年内至少补充资本一次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证监会要求,“原则上各券商未来3年至少应通过IPO上市、增资扩股等方式补充资本一次。”同时各券商应在今年年底前报送未来3年的资本补充规划。

  通知显示,证监会未来仅对拟IPO券商的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经营意识和治理结构等出具监管意见,取消了“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具有良好成长性”两项审慎性监管要求。

  多位券商人士认为,这并不等同于降低IPO上市条件。一位券商研究所所长向记者表示:“这两项审慎性监管要求不是量化指标,并不直接影响上市门槛。”不过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这是与注册制趋同的理念。

  通知中还提到,将同时简化境内券商IPO上市监管意见书出具流程并提高效率,不再就此组织专项检查,对于材料齐全的,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管意见书。

  某上市券商战略研究负责人认为,这是监管层支持券商创新发展的举措之一,能阶段性发挥作用。未来注册制若真正实行,IPO上市将不再是券商的稀缺途径,相关要求也会随之变化。

  此外,证监会还鼓励券商在境外IPO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在新三板挂牌的券商无须向证监会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只要在5日内向地方证监局备案。

  补充资本支持中介业务

  除了放宽IPO上市审慎监管要求外,通知还提出支持券商增资扩股,取消了“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净资产”要求,降低持股5%以上股东及信托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入股的要求。

  另外,券商可按税后利润的10%分别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按不低于税后利润的10%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支持证券公司探索发行新型资本补充工具,如优先股、减计债、可转债等。对于未设回购选择权的优先股,允许全额计入净资本。

  “近些年,有两项业务对券商的资本金消耗最为明显:一是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二是资管投向地方融资平台。”上述上市券商战略研究负责人告诉记者,券商回归资本中介属性,亟需扩大资本的窗口期。

  不过他也预测,目前融资融券的交易量占全市场交易量的比例约为13%,参考台湾或日本成熟市场15%的比例,未来空间已经收窄;由于地方融资平台涉及产能过剩行业,券商已不再热衷通道贷款业务,资本需求的饥渴程度也会相应降低。

  监管在鼓励补充资本之余也提出防范风险,对于资本实力不足、风险覆盖率低于200%或者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低于120%(2015年6月30日前低于100%)的证券公司,要求杠杆倍数不得超过5倍。

  一位上海券商总裁表示,目前券商的杠杆倍数只在1~2倍之间,未来可以进一步提高杠杆率,达到5倍还有很大空间。

  记者 杨庆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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