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乐(身份证号:420123196802074139):
本会于2014年5月5日受理的申请人唐顺与被申请人刘江乐借款合同争议案[(2013)武仲受字第20140000413号]已审理终结,仲裁庭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4)武仲裁字第0000503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云林街67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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