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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征收补偿,女儿状告老父败诉

  • 发布时间:2014-09-23 05:29:25  来源:文汇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钱老伯承租的大田路房屋在2013年被列入征收范围,被征收时该房屋内共有5个人的户籍,但不属于居住困难户。钱老伯签订征收协议后,小女儿和外孙女认为她们母女作为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应当按每人1/5分得补偿款,因双方协商不成,小女儿和外孙女将钱老伯告到法院。

  经审理查明,钱老伯的小女儿婚后搬出大田路房屋,户籍亦曾迁出,后于2006年再次迁回该房屋,外孙女出生时将户籍报入该房屋,读小学时曾居住过,双方没有对迁入户籍有过任何约定或协议。考虑到未成年人应跟随父母居住,钱老伯出于读书便利的考虑接纳外孙女年幼时的生活,系亲属间提供生活上便利,并非承认外孙女享有在该房屋的居住权,并且小女儿和外孙女一家曾享受过2次福利分房待遇,法院认定小女儿和外孙女不符合公房同住人的资格,驳回了她们的诉求,保护了钱老伯作为老年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老人与子女、孙辈因征收补偿利益分割而对簿公堂的现象不断涌现,该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原因:

  政策变动。根据现行征收补偿政策,征收房屋如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征收补偿款数额不会因户籍人口数的增加而增加,原先希望通过迁入户籍来获取额外利益的亲属违背当初约定,希望从房屋补偿款中分得一块利益,导致承租人、实际居住人的利益受损,致使亲属之间矛盾突出。

  户籍人员关系复杂。征收地块内存在不少响应政策支内、支边的人员因退休回沪投靠亲属而迁入户籍,外地、外区亲属的子女因上学需要迁入户籍实际未居住等情况。征收时部分人员难以抵抗巨大利益的诱惑,要求按照同住人的标准均等分割征收补偿款项。

  家庭协议、人民调解协议易受质疑。因涉及人员众多,协议存在代为签字、代表签字、事后签字等现象,如有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或反悔,具体的分割难以继续。

  同住人理解有异。征收补偿安置中,符合同住人条件才能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根据现行征收补偿政策,房屋征收部门不再进行同住人的认定,当事人因对政策理解不同而产生矛盾,并希望通过判决解决争议,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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