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也属于上市公司“关联人”
- 发布时间:2014-09-22 02:31:13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 一家之言
《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董事兜底条款规定“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9月16日,长园集团发布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称公司股东龙玉克认为许晓文、鲁尔兵、倪昭华三位董事在公司2014年7月24日的第五届董事会第28次会议时未回避表决行为,以及公司董事会未将与关联方上海复星进行的数额巨大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行为均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
先来看事情来龙去脉。长园集团去年10月30日公布定增预案,公司拟向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拟筹建和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非公开发行15000万股。创东方确认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权投资基金共3个,包括:创东方长园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为创东方、公司董事长许晓文及公司高管鲁尔兵、倪昭华、许兰杭;创东方长园二号;创东方长园三号。今年5月底复星集团受让长和投资所持长园集团5%股份。
2014年7月25日长园集团第28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复星集团认购长园三号79.6508%出资比例的议案,明确了长园三号的出资人。不过,董事许晓文、鲁尔兵、倪昭华与长园三号为一致行动人,并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董事兜底条款规定“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应属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另外,复星集团已经是持有长园集团5%股份的大股东,其出资有限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参与定向增发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根据媒体报道,长园集团董秘表示,复星只是认购基金,并不拥有股权,投票权仍属于创东方;言下之意,即使复星作为长园三号的有限合伙人,而且出资额几乎达到80%,但长园三号这个合伙企业也不是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参与定向增发也非关联交易。
所谓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按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其中对关联法人规定了五种情形,其中第五种是兜底情形,即“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但像长园三号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应属于“其他组织”,尽管按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复星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考虑到复星作为持股长园集团5%的大股东,且对长园三号出资额几乎达到80%、占了本次定向增发募集资金额的绝大部分,对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法人”规定的兜底条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可能由此形成利益倾斜,应将长园三号认定为长园集团的“关联法人”,不能由于巨额投资套上合伙企业这个架构就可逃避对关联人的认定。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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