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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拟夫妻忠诚协议模板 异性电话煲被列为不忠行为

  • 发布时间:2014-09-21 14:29:51  来源:武汉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这几天,导演王全安嫖娼一事引起了热议,不少人“婚姻安全”产生忧虑。前天,武汉一律师事务所别出心裁,竟推出一个《夫妻忠诚协议》模板(关注“周二之约”微信,可查看该模板),试图给不放心的人一些安慰。

  模板详细界定不忠行为

  这个范文对夫妻之间不忠行为进行了详细约定。除了卖淫嫖娼、养小三以及通奸、重婚、私生子外,与异性的非正常交往行为也被视为不忠。比如:

  “非合理场合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类如接吻、爱抚等”、“在非正常时段、单独相处在封闭、隐秘场所,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长期、频繁地存在通讯联系,无法给予合理解释”、“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劝阻过一次不悔改的”。

  范文制定者、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丽君说,这个模版仅供参考,不同夫妻之间对不忠的行为看法不一,可以参照这些条款自行约定。

  20人中仅1人想签协议

  “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了”、“土豪结婚才会签吧,我们小老百姓签这干啥啊”、“结婚之前不把人看准,签了这玩意又不能保证不离婚”……

  昨天,记者找到记者、读者、大学生一共20人做了调查,性别有男有女,年龄跨度22岁到45岁,除了一个人表示可以考虑外,其余人均表示不会签这样的协议。

  多位审理婚姻案件的法官说,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有被认定的,也有不被认定的。比如“出轨就离婚”这种协议肯定无法认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需以离婚登记以及法院生效文书达成;“离婚后孩子归我,你付抚养费”,这种对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等身份权,也不因离婚而改变,也不可约定。一般获得法院支持的,是关于财产的约定。

  忠诚协议无法限制人身关系

  现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调查中,几乎所有的夫妻都认为,夫妻间的关系,结婚证就可证明,凭一纸“忠诚协议”根本无法限制人身关系。

  “我们设计的这个模板,实际上属于一种‘过错赔偿的约定’,只约定财产关系”,邓君律师解释,从这个角度来说,是有法律效力的。

  邓律师还披露了一个案例:2011年8月,吴某因发生婚外情过错向妻子方某出具保证书一份,一个月后,双方又来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的见证下,书面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汽车和房产均归方某所有。

  后来方某起诉要求离婚,一审判决男方按约净身出户,吴某不服提起上诉,武汉中院审理认为,因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是在吴某受胁迫下签订,他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该协议有效,故维持原判。

  记者高星 实习生廖玉笛

  (原标题:“异性电话煲”被列为不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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