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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申禁私募三类行为

  • 发布时间:2014-09-20 15:29:19  来源:今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月发布,证监会昨日第三次针对市场关注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重申了《办法》中三类禁止行为,分别是禁止不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禁止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牟取利益,禁止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办法》中关于禁止不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禁止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牟取利益和禁止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的相关规定,均系对《基金法》的沿用。

  在禁止不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方面,张晓军表示,为一只基金的利益而损害另一只基金利益的行为,违背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也违背了受托人义务,应当禁止这种行为。

  关于禁止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牟取利益的问题,张晓军表示,《办法》中禁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为切实保障私募基金投资者权益,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必要参照适用。

  在关于禁止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方面,张晓军对此解释称,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由于职务上的便利,掌握了大量的未公开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破坏了基金市场的公平竞争,必将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利益。(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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