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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合理条款,你遭遇过吗?

  • 发布时间:2014-09-19 05:34:23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从“离柜概不负责”,到各种不合理的信用卡使用条款,这些隐藏着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关系的“霸王条款”,一度为外界所诟病。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的整体提升,普通储户的权益维护得到了极大提升。在成都市消费者协会联合成都日报社举办的“金融消费维权 等你来参与——2014成都市金融服务领域消费者评议活动”中,记者与消协义务监督员在暗访过程中发现,一些银行业普遍施行的不合理条款仍然存在,消费者在维护权益时仍处于不平等一方,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特对其中一些普遍现象进行法律点评:

  不平等一:“系统故障银行不担责”

  常见条款:某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协议规定

  个人客户因银行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银行有权从个人客户账户中扣划个人客户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个人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律师点评:

  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消费者不当得利,其责任应当归责于银行或其他方面,而不是消费者的责任,虽然个人客户有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但在个人客户并未有过错的情况下,约定中止协议的履行,暂停对个人客户电子银行的服务,涉嫌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免除自身责任,对消费者显失公平。

  不平等二:“不提供1年前信用卡账单”

  常见条款:某银行《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合约规定

  持卡人有权向银行免费索取最近3个月的账单,索取3个月之前的账单每次需支付手续费,银行不提供1年以前的账单。

  律师点评:

  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银行方面对索取3个月之前的账单每次收取手续费,涉嫌以格式条款方式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其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银行卡通过联网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2年备查。”银行不提供1年以前的账单,涉嫌减轻了自身的责任。

  不平等三:“不予放卡申请人资料不退还”

  条款内容:某银行《银行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合约规定

  银行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如果银行决定不予发放某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将不予退还。

  律师点评: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以及不得违反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如果银行方面决定不予发放借记卡,应视为双方未达成协议,不予退还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资料,涉嫌违反了个人信息收集的正当性、必要性原则,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减轻自身责任的不合理约定。

  本报记者 张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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