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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两项新政下月起实施

  • 发布时间:2014-09-18 16:38:00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宋宁华  责任编辑:罗伯特

  今年8月1日起,有自贸试验区建设“基本法”之称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正式实施。今天,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根据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行政复议权

  从分散转向集中

  有关负责人介绍,现行行政复议实行的是以“条块结合”为主的管辖体制,申请人对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这种制度安排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复议资源过于分散、案件审理标准不够统一等问题。

  为此,在自贸试验区实行相对集中复议权,就是将原来由条线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复议权,集中到市政府和浦东新区政府层面。具体说来,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浦东新区政府、市政府委办局(含下属机构、管理的法定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案件,主要由市政府负责;以浦东新区政府相关部门(含下属机构、管理的法定授权组织)、实行市级垂直领导的浦东新区相关机构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则由浦东新区政府负责。这既与自贸试验区集中行使审批权和处罚权等综合执法体制相适应,也有利于统一案件审理标准,提高复议质量和公信力。

  申请人若无法判断是向市政府,还是向浦东新区政府申请复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直接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管委会负责向市政府或者浦东新区政府转送。

  规范性文件

  公众可申请法律审查

  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行政复议中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即复议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文件审查要求,但审查范围有限,且无法单独提出审查申请。二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即由备案审查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范畴。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中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制办提出书面建议,法制办应当予以核实处理。而《规则》则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上述“书面建议权”升级为“法律审查申请权”,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市政府进行法律审查。这一制度创新可以通过加强公众监督,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和建立公正法治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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