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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补贴,是补“母鸡”,还是补“鸡蛋”?

  • 发布时间:2014-09-18 08:22:51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年来,国家设置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资金扶持一些文化产业,这对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的补贴形式还有待完善,尤其是对于补贴的环节,笔者有一些思考:当前的主流扶持方式是采用直接补贴项目的形式,即根据项目的申报情况对文化企业项目建设内容进行补贴;除此之外,还有一种非主流补贴形式,即对产品进行补贴,这两种不同环节的补贴形式,可以形象的比喻成对“母鸡”和“鸡蛋”的补贴。那么,到底是直接补贴给下蛋的母鸡?还是按下的蛋进行补贴?

  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使用上的主流形式,是直接补贴给“文化产品”的生产者,如“演出院线建设”“出版发行平台建设”等接受补助对象是演出公司和出版公司,这种“补贴母鸡”的补贴方式,存在较大问题。

  一是项目申报金额真实性难核实。部分申请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为了更多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往往会夸大项目金额甚至编制虚假项目,但是项目的审核部门要确定企业的真实投资计划,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很大困难。

  二是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难监督。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到企业后,资金基本上脱离了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管,对企业如何使用,是否存在项目建设延期、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等情况,必须要通过事后检查才能发现。由于专项资金所扶持的企业数量较多,项目资金拨付给企业后,财政部门很难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有效监督,一些资金使用单位在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支出上,随意性很大。

  三是项目支出绩效难评价。文化产业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但是对于一些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其建设目标很难进行量化评估,也无法进行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项目建设完成后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都很模糊,建好建坏全凭企业一句话。而且,这种对“文化产品”生产环节的补贴,也就是在项目建设阶段将财政资金拨付给企业的做法,在企业面对疲软的文化市场需求时,对改善文化市场的低迷现状,繁荣文化市场,效果并不明显。

  可见,若直接根据项目内容对承担项目的企业进行补贴,也就是采取直接补贴“母鸡”的形式,会造成一定程度上财政资金使用的低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针对不同文化行业各自文化产品的特点,改为根据其产品——“鸡蛋”进行补贴,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到达繁荣文化产业的目标。

  对于一些可以设置一定标准来衡量的文化产品,如出版物、演出剧目等,可以在其形成最终产品后,以发行数量、演出场次、观看人数等数据为参数设置一定的公式,依据“鸡蛋的大小”进行补贴,将当前对文化产品生产阶段的补贴调整到文化产品消费阶段。如对“演出院线建设”项目所在公司的直接补贴,可以改为通过政府采购文化演出的方式对演出的消费者进行补贴,达到繁荣文艺演出市场的目的;如对出版社“出版发行平台建设”项目进行的补贴,可以改为对特定的出版物进行补贴,或通过特定的购书支出抵免个税等方式,提高消费者特定的购书支出,达到繁荣文化出版市场的目的。这种从“母鸡”到“鸡蛋”的补贴环节调整,以产品为基础,更能提振文化消费整体需求,使得财政资金更具有针对性,更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大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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