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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当前林木种子苗木免税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09-17 07:32:14  来源:国家林业局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进一步做好当前林木种子苗木免税进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林木种子苗木免税进口计划的申报

  (一)申报时间。每年11月30日前,申请办理林木种子苗木免税进口的单位要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免税进口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进口计划。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本年度林木种子苗木免税进口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根据本省(区、市)林业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提出下一年度免税进口林木种子苗木计划,连同各申请单位所报的进口计划和免税进口执行情况一起,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以下简称场圃总站)。

  (二)申报内容。年度进口计划包括进口种类、申请单位、计划进口数量、进口用途等内容,对其中计划免税进口数量超过上一年度进口数量的品种要说明原因。

  二、免税进口林木种子苗木的条件

  (一)免税进口的林木种子苗木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1〕76号)规定的免税条件。

  (二)进口林木种子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免税:

  1.进口不是用于种植、培育、研究、试验等直接用于或服务于林业生产的林木种子(苗、球);

  2.用于高尔夫球场、足球场、度假村或俱乐部等场所建设的种子(苗、球);

  3.进口带花(含带花苞)的花卉;进口高度在2米以上或胸径在5厘米以上的苗木;

  4.进口直接转让或销售给与种植、培育、研究等无关的企业(或个人)的种子(苗、球)。

  三、免税进口林木种子苗木的管理与监督

  (一)审批管理。国家林业局根据进口单位申请情况,审核、确认申请单位的资质、种子用途以及申请免税数量合理性等事项。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免税计划内,结合进口单位上年免税额度、年初申报计划情况及申报时间的先后进行审批。

  免税进口的林木种子苗木,未经合理种植、培育,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但种子苗木进口单位在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免税进口额度时,已经国家林业局核准可以转让和销售的,可以转让、销售。申请办理免税进口林木种子(苗)的单位在提交“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申请表”时,必须如实填写进口用途和栽培地点。进口用途包括自用、代理、转让或销售等,如是转让、销售的,要注明转让或销售去向,并附相关协议;栽培地点要具体。

  (二)免税计划管理。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本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前,对于上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中已列名的种子(苗),场圃总站可以在上一年度确定的免税进口额度的30%以内,提前核发许可表。对于未申报本年度林木种子苗木免税进口计划的单位,不予办理免税审批。

  进口单位在种子苗木入境后,应当立即将报关单和海关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复印件送所在地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备案。因计划变动等原因已获得审批但实际未进口的要将许可表退还场圃总站,并说明原因;未按规定备案或退许可表的,在补报相关材料之前暂停其免税进口审批。对于本年度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完成量与申报量出入较大的,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在下一年度核减其免税额度。

  (三)监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后用途及流向监管,采取书面检查和实地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免税规定的种子苗木免税进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

  国家林业局

  201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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