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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依法主导“环保拆迁”

  • 发布时间:2014-09-16 07:16:00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政府应依法主导“环保拆迁”

  □郭垒

  所谓“环保拆迁”,是指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措施和目标,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征收和拆迁法律,对土地上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和拆除。“环保拆迁”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此可知,在“环保拆迁”工作中,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和拆迁的决定,并且必须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拆除与补偿工作。其他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组织、个人均没有权力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更没有权力进行房屋拆除和补偿工作。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其中“改善环境的财政投入”,应当包含“环保拆迁”中被拆迁人的补偿款项。

  在“环保拆迁”中,对不动产的征收和拆迁,政府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补偿资金来源于既有的土地出让收入。另外,对于集体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办法,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政府主导并由政府财政提供补偿资金。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对自筹资金实施“环保拆迁”的企业,当地政府不仅应当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偿还企业所支付的全部成本,偿还相应的资金利息,还应当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环保拆迁”的组织实施的主体应该是法律授权的各级政府。政府一方面应积极主动实施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保拆迁,另一方面在拆迁时需按照法律授权、遵守法律程序进行,以免将好事办坏,酿造新的矛盾“环保拆迁”组织实施的全程工作,均应当在政府的主导下,按法律规定的步骤进行。

  合格食品导致损害也得赔偿

  □廖春梅

  有一位顾客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袋饼干,饼干外包装袋上只是写有饼干的成分、生产日期与厂家等,并没有任何食用的注意事项。买回家后,孩子食用后出现脸部红肿,随之休克晕倒。经医院诊断,孩子对饼干中某些成分过敏,导致过敏性休克皮炎。面对顾客索要6000余元医疗费用的请求,超市坚持认为,饼干符合国家的相关质量标准,是合格产品。顾客孩子之所以会出现损害,完全与自身的特异体质密切相关。况且,饼干并非其所生产,即使存在问题,顾客也只能去找生产厂家索要赔偿。

  超市的说法是错误的,其照样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本案所涉饼干同样属于缺陷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即我国对产品缺陷界定,采取的是双重标准,包括存在不合理危险标准或者违反强制性标准,只要存在其中之一,都属于产品缺陷,且即使符合强制性标准,也不一定就没有缺陷。所谓“不合理的危险”是指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的威胁,只要在通常、合理、可预见等正常情况下,产品未达到它应有的安全程度,就属于不合理危险。孩子在正常食用之后,身体产生过敏并导致休克性皮炎意味着饼干已经对其健康构成了威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没有达到安全程度。退一步说,就算对孩子的伤害与其自身的特异体质有关,就算把饼干对特异体质者食用会引发过敏等视为合理危险,生产者也应对此予以适当警示与说明,没有警示与说明同样构成缺陷。

  另一方面,顾客有权直接要求超市担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所以,顾客有对索赔对象的选择权,超市面对索赔不应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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