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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无理由退货”频遭商家抵制

  • 发布时间:2014-09-16 06:33:18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邹伟 通讯员 袁传敏)昨天,省消协盘点新《消法》施行半年情况。3月15日—9月15日,全省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89万件,同比上升52%。新《消法》虽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也有一些条款经常遭到商家的抵制,导致纠纷频发。

  “7天无理由退货”频遭商家拒绝

  【案例】3月31日,消费者李先生看到一则“老人机”广告,称“史上功能最全”,集收音机、视频播放机、评书机、唱戏机、养生机于一身,售价498元。李先生电话订购了一台,收到后发现并不是自己喜欢的款式,和其他机器相比价格也有点贵了,便要求退货,但被拒绝。

  【点评】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但执行中,有些商家却以影响二次销售、事先说明不准退货等各种理由想方设法拒绝退货。据悉,目前国家工商总局也在制订配套的处罚办法,并有望于年内出台。今后,拒绝或拖延执行“7天无理由退货”的将会被处罚。

  地板变形,店家不能自证清白须担责

  【案例】5月5日,消费者邹先生在一家装饰材料店买了一批“百洁”免漆复合地板,单价每平方米60元,总价为4898元。双方约定,地板由店家负责运输和铺设。地板铺好的第二天,邹先生发现地板有些变形,认为是地板质量存在问题,要求店家全部拆除地板,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店方称地板质量是合格的,安装工序也没有问题,地板变形是由于邹先生拖地时水分过多导致,因此拒绝赔偿。经消协调解,店家最后同意退还全部货款4898元,并负责承担运输、铺设拆除的全部费用。

  【点评】新《消法》规定,经营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地板变形,装饰材料店须提供证据证明不是地板的质量问题所致,而不能口头直接把责任推给消费者。

  超市多收3元,赔偿消费者500元

  【案例】3月15日,消费者刘先生向消协投诉,他在一家超市购买3.5公斤莴苣,结账时发现小票上的价格与超市标价不一致,多付款3.01元,认为超市存在价格欺诈。经调解,超市赔偿消费者500元。

  【点评】新《消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半年来,全省因商家欺诈而得到加倍赔偿的消费者投诉共有71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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