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还发票保证金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14-09-15 14:31:40 来源:深圳特区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的规定,现将发票保证金退还事项通告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原下属基层税务所(现为税务分局)于1995年前后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收取了一定金额的发票保证金。在1996年取消发票保证金制度后,纳税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应予以退还,但截至目前仍有部分纳税人未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请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纳税人于2014年12月15日前,携带原发票保证金收据原件,到现辖区税务分局(西乡分局、福永分局、沙井分局、松岗分局、龙华分局、观澜分局)核实办理发票保证金退还手续。
特此通告。
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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