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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搭建自律管理框架 四项自律规则发布

  • 发布时间:2014-09-06 08:50:42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日前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四项自律规则。

  其中,《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基金业协会设立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负责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规的重大疑难案件审理及复核。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谈话提醒、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和撤销管理人登记等。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从业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谈话提醒、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

  新《基金法》明确了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首次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基金业协会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定自律规则、执业检查和纪律处分等方面的自律管理职责。为了贯彻实施新《基金法》、《暂行办法》,基金业协会起草了《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等四项自律规则,经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充分讨论,广泛征求了全体会员单位及证监会相关部门意见,于近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自律检查规则(试行)》明确,自律检查可以采用非现场检查形式,也可采用现场检查形式。基金业协会建立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公布年度现场检查重点。

  《投诉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基金业协会建立投诉处理监督工作制度,指派专人负责投诉处理事务。

  《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明确,投资基金纠纷调解工作经费由基金业协会及其他来源提供,对投资者不收取费用。基金业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调解专项基金。

  基金业协会表示,四项自律规则制定了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标准和程序,搭建了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框架,从制度上保障了基金业协会依法、有效地履行自律管理职责,提高自律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合规健康规范发展。基金业协会今后将进一步凝聚行业力量,不断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营造规范、诚信、创新的行业发展环境,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曹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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