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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住建部已在内部研讨公积金提取使用问题

  • 发布时间:2014-09-06 07:2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异地接续和使用陆续进入问题解决的关键阶段之后,作为“三险一金”中“一金”的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提取、使用的效率问题终于走向前台,这将关系到余额超过3万亿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切身利益。

  作为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已经开始在内部研讨住房公积金及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提取、使用的有关问题,尽管并未列入相关政策议程,但却是住建部首次在内部论及住房公积金及其贷款的异地使用问题。

  在此之前,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连续两年推迟(详见本报2月17日报道《修法连续两年推迟 住房公积金再造所有制不公》),而在修订过程中,对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异地提取或使用,做出原则性的法律依据或规定,也是各方争议的重点之一。“研讨”异地使用“的确是在内部进行过一些业务讨论,涉及到关于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异地使用的一些问题,但是,这就是一些业务讨论,没有列入政策研究的议程。”9月4日,住建部一位不愿具名的内部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但未透露更多细节。

  从2014年7月开始,住建部部署了新一轮全国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督察工作,并首次将在复查阶段引入“异地互查”的工作机制。而本次住房公积金全国督察的重点,即为“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解决公众反映集中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和管理问题。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采用属地化缴存和管理模式,除极少数地区外,住房公积金不能异地提取,亦不能异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记者了解到,当下在住建部内部“非正式”研讨的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异地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行性,第二方面是异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行性。探讨都集中在“可行性”方面,并未涉及过于具体的技术环节。

  在内部探讨的过程中,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要面对的技术环节和障碍以及解决问题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小于异地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因此,从纯业务的角度来看,如果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方面有所改革和创新,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能性将大于直接异地提取和使用。人口流动倒逼8月28日,住建部新任总经济师冯俊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住房公积金相对封闭的地域特征并不利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权利保护和就业特征的变化,应当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某地购置住房时,可以利用在不同地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而,增强这种住房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功效。

  不过,冯俊强调,他是以一个“研究者”的身份发表上述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观点和看法。

  住建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全国实际缴存公积金职工1.06亿人,缴存总额6.47万亿元,缴存余额3.27万亿元。按照这一数据,全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约为50%左右,有一半住房公积金处于闲置未使用状态。

  “除了放款时间长,手续烦琐等问题,还有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劳动力人口流动带来的影响,随着住房公积金缴存面的进一步扩大,大量外来人口和劳动力在缴纳住房公积金后,他们返回自己家乡购房时,按照现在的管理制度,实际上是无法以任何一种可能的方式,使用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中国房地产学会一位副会长向记者表示。

  住建部内部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湖北、安徽两省正在按照本省政府的要求,开展在省内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尝试。

  安徽省住建厅已经下发《关于开展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从9月1日起,在省内其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省内各市(含市区、各县市)购买商品房、存量房,可以在当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此同步,安徽省滁州市根据这一规定,将本地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上限,确定为40万元,还款期上限为30年。法规尚无依据实际上,湖北、安徽两省在省内尝试的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并非中央政府统一安排的试点工作。不过,对于湖北、安徽两省省内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尝试,住建部较为关注,希望从两地的尝试中汲取相关经验,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总体服务质量和使用效率。

  住建部在开展全国督察行动的同时,也一直在考虑通过修订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渠道。但是,在连续两年被列入住建部年度工作计划之后,“条例”的修订工作紧张却并不顺利,未能如期完成。

  “在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没有对是否可以异地使用的问题做出规定,原则性的规定也没有,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际上是个监督管理的条例。”一位参与“条例”前期研讨的专家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争议内容较多。截至目前形成完全共识的主要有两点,一是经国务院批准,住房公积金余额投资收益可以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长期建设贷款;二是允许住房公积金提取可用于支付房屋租金的支出。

  “在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这个问题上,当时前期也有过讨论,但是很难形成共识,支持者认为作为个人和单位缴存的款项,应当确保使用人的权益,所以应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反对一方认为,仅做出原则规定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包括缴存、转接、计价等诸多复杂的技术环节,从目前来看没有合适的解决办法。”前述参与前期讨论的专家称。

  “很重要的一个措施是允许公积金缴存人异地购置住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目前的住房公积金使用限于缴存地,但城市居民的就业流动性在增加,城市居民在超过一个工作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象会逐渐增多,而其居住地的选择与相对稳定的就业有关。”冯俊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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