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之后怎么办
- 发布时间:2014-09-05 03:33:12 来源:解放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李 蕾
短短两个月之内,大润发、顺丰、腾讯等先后与中石化牵手。刚刚结束的中石化2014年中期业绩发布会上,中石化董事长透露,目前有37家集团进入第二轮报价阶段,9月底前会完成中石化销售公司的引资工作。
不仅如此,中石油、中电投等此前也均将引入民资列入计划。中石油5月中旬宣布,将以西气东输一线和二线相关资产和负债出资设立东部管道公司,并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有限公司持有的东部管道公司100%的股权。中电投则宣布,所有业务都向民资开放,将允许民资参股部分中电投旗下子公司和建设项目。
一个原先垄断程度很高的行业,现在局部环节出现混合所有制经营的新气象,这大约是可以看做新鲜事的。尽管目前引入民资时仍强调国有控股,涉及领域大多属下游产业,并未涉及核心领域,但积极意义已不言而喻。
当然,混合所有制改革并不是一改就好、一改就活,而是要结合国有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根据市场化原则,因地制宜,从而决定是否混合、怎么混合,真正摒弃以政代企的弊端,做到企业独立自主经营。需要重点思考的是,混合所有制并不是简单的“国企+民营”,更重要的是把国有企业的优势和民营企业的活力相融合,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市场化独立性。而融合得好不好,其核心要义就在于建立符合公众公司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而非简单的“国企+民营”。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来说,就是股东以出资人形式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而董事会各位董事对公司负法律责任和无限责任。
在美国法律里有“刺破公司面纱”的说法。根据美国公司法,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如果认定超越股东权限,有限公司就不是独立的,原告可以向上级公司索赔。在我们这里,假如混合所有制企业经常接到集团公司“红头文件”,这些涉及企业具体经营方方面面的红头文件再层层转发到各级要求执行,同时下属企业还要接受各种超出公司制范围和出资人权限的行政式命令指挥和约束,这样的企业所谓市场独立性还能保留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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