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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治理广告乱象

  • 发布时间:2014-09-01 06:54:03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身处现代生活中,人人都有可能成为垃圾广告、虚假广告“围攻”的对象。其“荒诞”的内容、无孔不入的传播方式令人头疼不已。8月25日,广告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有望为大众消减此类烦恼。

  自1995年起实施的现行广告法共49条,而此次修订草案增加到74条。除补充完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房地产等广告准则之外,修订草案还严格规范广告主体的行为,明确界定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提高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和震慑力。

  “荐证者”须是“见证者”

  刘嘉玲代言的日本SK-Ⅱ化妆品查出违禁物、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涉嫌产品虚假宣传……大批明星在收获广告代言暴利的同时,也将消费者带入了消费误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明星代言广告是否需要担责,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此前,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都对明星代言作出过相关规定,明确其连带责任。这次广告法的修改作出了更细化的规定,目的就是要定纷止争,划分代言禁区,规范明星代言等商业行为。

  现行广告法对广告荐证者的义务与责任缺乏清晰界定。修订草案明确,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

  “广告荐证者”是此次修法引入的新概念。根据修订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草案明确,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修订草案规定的连带责任意味着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代言行为将受到法律约束。“明星大腕虚假代言的违法成本大幅提升,违法收益大幅下降,何去何从,自有判断。”

  现行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对此,修订草案强调,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加大处罚虚假广告

  “现行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亟待明确,有效惩治虚假广告的法律依据还不完善。”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指出,修订草案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按照修订草案的划分,构成虚假广告的有4种情形,分别是: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

  同时,修订草案对发布虚假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对发布虚假广告者的起罚点从现行广告法规定的广告费用1倍提高至3倍;对2年内有3次以上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如吊销许可证件,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规定了100万元以上到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

  “在提高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和震慑力方面,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大了惩处力度。”刘俊海表示。

  此外,修订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更严格限制,明确规定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如,禁止利用广播、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等。

  禁发广告有“红线”

  此前北京地区网站联合辟谣平台发布的《2013年度垃圾短信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手机用户收到垃圾短信总量为2000亿条。其中北京市手机用户受垃圾短信骚扰最为严重,平均每人每天会收到2.2条垃圾短信。

  此次修法有望堵住“垃圾广告”。草案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

  刘俊海认为,修订草案明确了禁发广告的“红线”,是否接受广告都要取决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他也指出,消费者接到了垃圾广告应该向谁举报、如何处罚还应进一步明确。

  同时,在斩断垃圾短信、邮件的传输渠道方面,草案明确,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从技术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他人发布的骚扰信息或虚假广告实际上提供了技术支持,因而在明知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东南大学法学院教师宋亚辉说。

  此次提交审议的广告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专条规定。如,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幼儿的教科书、教辅材料、练习册、校服、校车等发布广告;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或者在针对未成年人的频率、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网络游戏、酒类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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