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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审议广告法草案:不给烟草广告留后门

  • 发布时间:2014-08-31 07:05:00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孙乾  责任编辑:姚慧婷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更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对于烟草广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多表示,草案严格程度有待提高,应该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姒健敏表示,宪法提出要“保护人民健康”这样一种原则,而香烟有害健康已是共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明确每一个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我国2005年批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8年生效,所以应按照公约规定“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草案对此要非常清楚地表达,没必要遮遮掩掩地再允许做烟草广告。”姒健敏称。

  任茂东委员提出:“按照草案规定的条文还是允许为烟草做广告的,那么我想问一下,到底允许在什么地方、什么方式、通过什么媒体做广告?”他认为,草案要体现“禁止为烟草做广告”的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而不是去教烟草企业怎么做广告。可以直接写明烟草一律不得做广告,不用兜圈子,不用花那么多篇幅去列明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体和场所。

  此外,任茂东委员还提出,现在不仅仅要禁止烟草本身的广告,还要明确规定不得宣传烟草企业的名称和商标。不仅要禁止其做广告的行为,而且要禁止其促销、赞助等行为,从根本上杜绝烟草企业向公众宣传其商标和名称的行为,不要给烟草企业做广告留“后门”。另外,草案第20条规定了禁止“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这个变相到底包括哪些行为,能写明的一定要写明,不要出个谜语让司法机关去猜。”任茂东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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