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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热议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明星代言先使用规定

  • 发布时间:2014-08-31 10:45: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前一阵子,网上有个帖子特别火,是世界各地烟盒的照片。简单说,那些烟盒上占据最大面积、最显眼的,就是因为吸烟而发生病变的各种器官,可以说是触目惊心。让我印象特别深的就是,除了咱们都知道的肺部,吸烟对人体的几乎所有内脏,甚至包括四肢、骨骼乃至精神,都有伤害。

  想想看见这样的烟盒,您在买烟的时候,或者从这样的烟盒里拿出一根准备抽的时候,一定会掂量掂量。再不济,抽烟的时候心里也会多了一份负罪感。这也就达到了人们设计这样香烟包装的初衷。

  相比之下,我国的情况好像就不一样了。您看那些烟盒,大都是帅气的烫金大字、漂亮的商标,那简直就是一件艺术品。不但不负罪,而且看了就想买。这对青少年的诱导作用尤其大。还一些在室外特别火车站常见的诸如“鹤舞某某,我心飞翔”、“山高人为峰”等等广告,虽然没提烟草的事,但是谁都知道那就是烟草公司的广告。

  因此近日,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著名主持人赵忠祥、心血管病专家胡大一等132位著名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就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呼吁新修订的《广告法》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广告法修订草案,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是否应该入法,也引起与会人员的热议。

  现行广告法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但是现实中,以公司名称而非烟草本身做广告等大量变相的烟草广告依然存在。此次的修订草案对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提出禁令,而且将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扩充,并明确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尽管如此,杨邦杰委员指出,这仍然是选择性禁止,存在漏洞。

  杨邦杰:比如餐馆里就可以、餐巾纸上就可以,可以想出很多很多的这种手段。对企业来讲它是法无禁止即可行。

  我国在2003年11月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其中规定:“每一缔约方都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吕祖善委员说:

  吕祖善:参加公约制国家实际上是两种做法,一种叫全面禁止,所有的广告都不准有,一种叫严格禁止,大众媒体不准有,户外不准有,那么我们现在就是采用了严格禁止,所以我们现在讨论的就是我们究竟是全面禁止还是严格禁止。

  多位与会人员建议,将全面禁止发布烟草广告写入法律。作为我国控烟协会的成员,丛斌委员曾对此做过调研。

  丛斌:我国宪法总纲明确规定,保护人民健康是国家的基本职责。截止目前,吸烟有害健康这已经成为国际上的公理,也有这方面的科学证据。我也调研了这个烟民们,他们都主张不要再搞烟的推销了,不要再毒害为吸烟的人了,他们已经误入歧途了,因为他有明显的烟草依赖。所以他自己要后悔了,基于这种情况,我想我们不能采取任何的一个国家行为来助推扩大烟草消费群体的行为,尤其是以法律的形式。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韦飞燕建议,如果不能将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写入法律,应该对禁止的媒介、形式和场所做排除法规定,而非现在的列举法规定。

  韦飞燕:列举法列的再多也列不完的,还是存在很大的漏洞,所以建议用排除法的表述方式,就是规定你只能在什么样的媒体做广告就行了。

  除了烟草广告,广告法修订草案还关注了明星代言的问题。如果面对两款同类型的商品,你是会选择明星代言的品牌还是选择没怎么做过广告的品牌?可能大部分人会选择前者。特别是最近有媒体调查,某韩国男演员在中国突然走红以后,连续代言了35个产品。其在韩国的片酬只有30万元一集,但是他的中国代言一般都达到1000万元一个,做广告几乎成了正业。

  明星代言的产品影响力大,但是他们代言的产品一旦出了问题,面临的争议也特别大。所以这次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其中,“明星代言产品时须先使用”等等新规定也引起了与会人员的热议。

  此次提交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首次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也就是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的人。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审议中,多位与会人员对"明知或应知"这一限定提出意见。任茂东委员说:

  任茂东:没有一个荐证者说我知道错了,我推荐的,说你这么想是没有意义的,知道不知道与你没有关系,只要是侵权了,允许老百姓进行侵权的投诉。

  陈昌智副委员长指出:

  陈昌智:假如他说他完全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那就没责任,我认为只要他做了这个广告的荐证者,他就应该承担责任,你都已经打了这广告,你怎么不知道?你不知道它是假的,你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还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认为这样的规定难以界定和执行。

  贾春梅:该如何界定广告荐证者是否使用过某一商品或者服务呢?现实中,明星为了代言临时使用一次算不算使用过呢?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规定很容易规避,是没有约束力的规定,或者在执法上会存在很大的难度和争议,这个规定应当进行完善。

  的确,广告虽然不少消费者直接使用的产品,但是它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选择。在广告法修订草案的讨论当中,大家还讨论了如何禁止搜索引擎排名成为虚假广告推手、以及媒体是否也应该为广告的真实性负责等等问题。我们也期待着未来一个干净、规范而又真实的广告市场。毕竟,广告问题其实也是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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