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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明星代言再不能“信口开河”

  • 发布时间:2014-08-30 19:49:45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刘奕湛、吴晶)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草案提出,明星代言必须“自己用了才说好”,而且出现问题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明星再要代言广告,决不能像以前那样信口开河地随意乱说了,这对于规范明星代言、打击虚假广告,具有重要作用。

  明星因代言虚假广告由来已久,近年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消费者状告刘嘉玲及SK-Ⅱ虚假广告案、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成为被打假产品、姚明作为汤臣倍健保健品代言人被提起诉讼……明星因为代言所引发的纷扰,可谓一直不断。

  “明星代言产品须先使用”,这在成熟的现代商业社会里,是广告行业理应承担的一项责任,也是一些国家的制度规定。如美国广告法就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或“明示担保”,即代言人必须是使用产品或服务之后有所裨益才能代言,否则其代言就成为没有依据的虚假推荐,代言人将被处以重罚。

  但在我国却一直缺乏相关明确规定。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规定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此次广告法修订,对包括明星在内的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再次予以明确和强调,无疑是对明星自身形象和行为规范的约束,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加强型保障。

  广告法的修订顺应民意,值得赞许,更期待修订后的广告法早日施行,并根据现实情况不断丰富完善,为约束不当广告行为、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秩序和更加诚信的社会体系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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