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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广告代言:自己用过才能说好

  • 发布时间:2014-08-29 09:36:30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张雅静  责任编辑:时习

  “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8月25日开始提交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中此条规定一出,立即引发了全社会的热议,因为这意味着今后明星代言相关产品,必须自己先使用过,否则不得代言。如果明星做虚假广告,将承担法律责任。

  从消费者状告刘嘉玲及SK-Ⅱ虚假广告案,到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广告,明星代言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社会关注。究其原因,是因为很多消费者购买了明星代言的广告产品或服务之后,发现根本没有他们说的那么好,当初购买产品或服务就是冲着明星的影响力去的,现在却发现受到了欺骗,明星到底有没有和企业一起参与“合伙”欺骗,消费者自然非常关心。

  “自己用过才说好”,这本是一个极为简单的道理,也是很多产品或服务能够获得口碑宣传的基础,当把这样的口碑宣传从人际传播升级为大众传播之后,就是随处可见的商业广告。然而,纵观一些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明星代言事件,事后都会发现,明星对于自己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压根儿就没有“享受”过,那么对于这样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到底如何才能知晓,又如何敢说得“瓜甜蒂苦”,直言其质量“杠杠”的呢?

  事实上,明星代言产品之前,必须自己亲身验证其质量的做法,在国外早有先例。目前,韩国等国家法律规定,明星代言产品,必须经过使用后才能说明其功效,此次广告法的草案借鉴了国外的规定。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如何确保明星真的在亲身验证代言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与效果,显得尤为关键。

  确保亲身“用”过是前提,在这样的前提下,首先自然关心的是“真”用还是“假”用。此次草案一出台,就有网友戏言:代言卫生巾的汪东城怎么办?显然让一个男明星代言女性用品,他即使再坚称自己亲身用过也不会有人相信。同样的道理,如果通过某种手段制造明显代言之前使用过的假象,甚至这样的“使用”变成了“广告”一部分,换来的只能是诚信的缺失。

  明星代言之前“真”用了,还要关注“用多久”。现在,人们吃穿住用行的任何产品、服务,都能看见明星代言的广告,但由于每个产品自身的特殊性,其质量性能验证的时间长短也是不一样的,加上产品质量具有的可靠性、稳定性等特点,本身就需要一定的时间来验证,因此,明星对代言的产品,是用过一次就完,还是真如有些广告所言,用到看见效果为止,云泥之别,差之千里。

  代言前要有使用经验,这应该是最起码的社会诚信,应该是名人、明星要守住的最基本底线,否则就应该禁止代言。无论如何,本次广告法草案修订中新规的设定,让我们看到了建立一个质量诚信的新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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