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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拟扩大至282个城市 保障立法质量是关键

  • 发布时间:2014-08-29 22:10:00  来源:国际在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原标题:地方立法权拟扩大至282个城市 保障立法质量是关键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时冉):颁布实施14年的立法法近日启动修改。作为一部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外界对此次修法最大的关注点莫过于“扩大地方立法权”。根据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拟将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至2000年立法法颁布实施,中国地方立法权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扩容”的过程。根据现行立法法,全国共有49个较大的市有地方立法权,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如今,这一地方立法权有望扩大至全国所有设区的282个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建议规定,除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一级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外,其他设区的市均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可以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之所以要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表示,主要是为了补充国家立法,促进地方依法、因地制宜解决本地事务。

  “我国各个地方、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情况,在强调依法治理的大背景下,如果继续像过去一样把立法权收到中央层面或者省级层面,可能就很难有针对性地去解决各个地方所遇到的具体情况。扩大地方立法权能够让地方有一定的自主性,并且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进行地方化的管理。”

  在“开闸”的同时,草案也为地方立法权“设限”,规定只能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立法。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表示,这一范围划定过窄,建议将社会事务特别是民生领域也纳入地方立法权限。

  “对地方立法权的限定,我比较倾向于城市管理和社会事务,特别是民生方面都纳入进来。比如国家建立的低保制度,本应该是雪中送炭,给那些最需要、生活最困难的家庭,但实际上基层的操作,谁跟基层干部关系好,就作为人情给你一份低保,没有什么制约和规范。有大量的社会事务和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上面给政策、给资源,下面具体操作怎么办?能不能把城市建设和社会事务这两方面作为地方立法权范围,进行相关立法活动?”

  与此同时,各界也不乏对地方立法水平不足、立法权滥用、立法质量缺乏保障的担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坦言:“现在有专家表示担忧,担心立法权下放后会被滥用。在这个层面上,民主的程序和范围能不能保证较大市的立法客观?会不会成为长官意志的工具?能不能符合国家法制统一的要求?主要担忧在现实中人大很难抵制长官意志,如果领导意志变成了地方立法,可能会给地方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地方立法质量,法律草案规定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所辖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来确定本省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最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对此,王锡锌表示,保障地方立法质量除了依靠上级人大常委会“把关”,还要做好立法前的“民主参与”和立法后的“评估制度”。

  “地方在进行立法的时候,一定要充分征求本地民众和主要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要建立起有效的公众参与的立法机制,还要建立起后评估制度,看看这些地方性法规到底实施得怎么样?有没有解决本地的问题?有没有应对本地的需求?对地方立法进行控制,我觉得这应该是未来我们国家法制建设一个比较重要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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