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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十四年来首次修改 设区城市拟享立法权

  • 发布时间:2014-08-29 08:50:33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毛 磊 彭波  责任编辑:王斌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立法工作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了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草案共28条,在总则第一条增加了“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等表述,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目的。草案从完善授权立法,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审议等机制,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增加法律通过前评估制度等方面,对现行法律做了14年来首次修改和完善。

  地方立法权拟扩至全国282个设区市

  李适时表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赋予设区的市均具有地方立法权是必要的。同时,考虑到设区的市数量较多,地区差异较大,这一工作需要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予以推进。

  据介绍,目前在全国282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49个,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3个。

  根据草案,除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外,其他设区的市均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草案对地方立法权的范围限制作出规定:“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

  草案对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作出规定,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为授权立法“设限”:一般不得超五年

  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至关重要,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从几个方面对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通过每届任期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立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确定立法项目,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发挥立法在推进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按照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在立法宗旨中增加规定,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并结合近年来的做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作出决定,就特定事项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草案针对以往有些授权范围过于笼统、缺乏时限要求的情况,对授权立法制度进一步完善。草案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

  草案完善审查处理程序和建议意见反馈机制,对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备案审查中的职责作出规定。针对司法解释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两高”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健全论证听证机制,要求草案上网公示

  李适时说,本届人大常委会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据悉,此次修正案草案的立法重点在于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机制,完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健全审议机制。

  例如,草案规定,法律案具有较强专业性或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问题,应当召开论证会,如有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此外,草案还将此前实践证明有良好效果的、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法律草案意见的做法,明确上升为法律,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上网公布,对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应在全国主要媒体公布征求意见,并将情况向社会通报。

  而在程序方面,草案增加了法律案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法规、立法后评估等规定,从理顺机制的角度完善了整套立法工作流程。根据草案,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常委会工作机构可对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一步听取意见,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法律实施的情况,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开展立法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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