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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发布时间:2014-08-29 14:32:33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经查,新兴纺织(深圳)有限公司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增设、使用5台吨大小为10蒸吨/小时、1台吨大小为15蒸吨/小时、2台吨位大小为20蒸吨/小时的水煤浆燃料锅炉。该单位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我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水煤浆燃料锅炉并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因与该单位联系未果,现依法向该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光环罚字[2014]043号)及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限该单位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地址:光明新区光明大街华友大厦第三办公区城市建设局执法大队,邮编:518107,联系人:张嘉杰,电话:88212009),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在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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