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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下月起施行

  • 发布时间:2014-08-29 06:33:32  来源:沈阳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辽宁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十四条,就税收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如何开展税收预测、监管、协助、服务等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规定,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其所属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承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税务机关对个体经营活动税收;零散建筑施工、装饰装修业税收;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租赁税收;商业性演出、比赛、会展、培训税收以及其他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税收等五类税收可依据《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

  为了实现与第三方共享涉税信息,保障税收收入,《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财政等政府有关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并将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对负有税收征管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完成税收情况进行考评。政府有关部门未在商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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