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怎样的住房政策?——专访住房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
- 发布时间:2014-08-28 19:03:01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记者杜宇)书架上摆满与住房有关的书籍,书桌上一本名为《住房与住房政策》的新书散发着油墨香味。近日,在位于住房城乡建设部2层的一间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接受记者专访,对住房政策中的一些热点问题一一回应。他说:“我更愿意以一个研究者的身份来回答你的问题。”
?“住房价格是市场的重要信号,其本身不应当是直接的调控对象”
记者:房价走势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在住房政策中,如何看待房价这一指标?
冯俊:简单地将住房价格作为住房政策的调控对象并不合适。住房政策的调控目标应当是供求平衡、市场平稳。住房价格是市场的重要信号,其本身不应当是直接的调控对象,因为房价与收入的组合影响住房支付能力。总体上说,住房政策中关于住房价格的合理性判断,应当是使房价的增长慢于居民家庭的收入增长。这样,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在不断提高,社会总福利是改善的。
“防治福利固化,最主要是建立退出住房保障的福利机制”
记者:自2008年以来,保障房建设大规模推进,住房保障政策中如何防止福利固化?
冯俊:实物型的住房保障,住房福利处于稳定状态,这就有可能使得住房保障陷入过度福利。
保障性住房的退出问题,并不是简单地腾退保障性住房。最主要是根据住房保障的必要性,建立使不必要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退出住房保障的福利机制。
对租赁型保障房,核心是建立依据收入不同及住房支付能力不同,而确定有差别的租金核减制度。
对购置型保障房,实行共有产权的方式能够比较好地解决财富效应问题。购买人上市转让所得,按产权份额分配,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购买。这样,政府全部或部分回收了原来的隐形投入,购买者只回收原购房出资及少量增值收益,消除了这项制度可能存在的牟利空间,也消除了可能的获利预期。
“应当允许公积金缴存人异地购置住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
记者:住房公积金“沉睡”问题饱受热议,如何提高它的使用效率?
冯俊:很重要的一个措施是允许公积金缴存人异地购置住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目前的住房公积金使用限于缴存地,但城市居民的就业流动性在增加,城市居民在超过一个工作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象会逐渐增多,而其居住地的选择与相对稳定的就业有关,住房公积金相对封闭的地域特征并不利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权利保护和就业特征的变化,应当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某地购置住房时,可以利用在不同地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而,增强这种住房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功效。
?“政府部门对住房维修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是行政监督,而不是包办代替”
记者:住房维修资金究竟怎么管理?如何体现业主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
冯俊: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城市的住房维修资金由行政部门管理,业主使用维修资金要提出申请,经过批准,维修资金使用的决定权掌握在行政部门手中,业主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得到充分实现,维修资金的孳息所有权也未得以明确。住房维修资金事实上不是一种代管关系,而是相当程度地表现为行政规费。
随着业主大会机制的不断完善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能力的提高,应当逐步推进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住房维修资金的机制,或者推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代管住房维修资金的机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由政府部门代管,但应当是由业主与政府部门订立代管协议,明确代管责任和使用的程序;政府部门对住房维修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是行政监督,而不是包办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