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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阳光化启程

  • 发布时间:2014-08-26 21:30:38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汤莉  责任编辑:罗伯特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对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进行规范,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业内人士指出,作为私募投资行业的首个管理办法,《办法》的发布实施正式结束了私募行业“野蛮生长”的历史,是我国私募基金业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中,合格投资者制度、强制备案等管理手段划定了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利于行业的规范发展,而在产品上采用负面清单的管理思路,则有利于鼓励行业创新。

  设定门槛规避风险

  私募基金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金融工具。实践证明,尽管存在不足,但私募基金能够激发市场活力,为资本市场带来市场化的利益约束和激励机制,体现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发布实施确立了私募基金行业的正式法律地位,奠定了针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基本制度框架,夯实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明确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合格投资者制度,并以负面清单方式构建了我国私募基金在资金募集、宣传推介、投资运作等方面的监管底线。《办法》要求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在投资门槛方面,除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从业人员外,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须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以及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办法》规定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目前,我国主要的私募证券、股权、创投基金管理机构基本完成了登记。来自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7月底,经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3970家,管理私募基金5696只,管理规模为2.15万亿元。此外,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管理资产规模3.19万亿元,证券公司资管业务资产规模7万亿元,上述私募产品合计规模约12.34万亿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办法》的发布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为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职责问题意见的函》和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供了操作性管理规则,《办法》确立了符合私募基金行业运作特点的适度监管制度,可促进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健康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以便于下一步推动财税、工商等部门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财政、税收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政策,更好地促进私募基金发展,并发挥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运行、优化资源配置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适度监管促行业发展

  《办法》主要体现了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特点和负面清单式的监管探索。

  在功能监管方面,《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市场上以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办法》。同时,考虑到机构监管的特殊要求,《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按照监管转型的要求,《办法》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体现了适度监管原则。在基金托管环节,未强制要求基金财产进行托管。在信息披露环节,未要求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仅对需要向投资者披露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规定,其他事项均由相关当事人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自行约定。在行业自律环节,充分发挥基金行业协会作用,进行统计监测和纠纷调解等,并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实现会员的自我管理。

  为维护并激发私募基金行业活力,《办法》秉承“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在总体要求方面、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方面以及信息披露方面,均规定了若干禁止从事的行为,体现了负面清单式的监管探索。如《办法》第二十三条就私募基金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列出了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九项禁止性规定。上述规定便于市场机构了解运作底线,也便于其根据自身特点和投资者的具体情况,规定更高的运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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