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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民告官案件一把手应出庭应诉:利于问题解决

  • 发布时间:2014-08-26 17:00: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导读】《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首次提出,“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出庭应诉。《央广财经评论》本期观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央广网财经8月26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昨天,《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首次提出,“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出庭应诉。同时行政诉讼不要求“具体行政行为”,也让民告官更容易立案。

  另外,综合各方意见,草案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目前行政诉讼案件实践中,存在超过诉讼期限的情形。对此,草案将起诉期限从三个月增加至六个月,这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又不至于过分影响行政效率。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修福金调查,由于地方政府直接或者隐性干预,大量符合行政诉讼标准的案件得不到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对此,此次修正案(草案)对原法律进行相应修改,确保行政诉讼法可以得到公正执行。

  我们认为,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是行政诉讼制度。因此,这次修法对于促进‘依法治国’任务和目标的实现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草案规定“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出庭应诉,这成为人们关注的最大亮点。对此,社科院政治学所行政学研究室研究员贠杰认为,这一修改体现了行政诉讼法律要求方面的严肃性。

  贠杰:它意义我觉得是很重要,因为这也是我们国家这几年提出的要建立责任政府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原来我们刑事司法中也提出可以民告官,但是在很多应诉的时候不是一把手来应诉,但是一个单位总是要有法人代表的,特别是对能够解决问题,拍板问题的往往是一把手才能决定,所以修正草案规定一把手来应诉,这更增加我们对行政和行政诉讼的这种法律要求方面的严肃性,而且更有利于引起一把手的重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另外,对于行政诉讼不要求“具体行政行为”,贠杰认为这一修改比起“民告官”“一把手”应出庭应诉具有更大的意义。

  贠杰:我认为这方面的它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超过第一个问题。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我们以前民告官的话,我们只能是靠这个行政部门或者是这个行政人员,在某一项具体中行政行为中的违法现象或者不正规现象,这怎么来解释呢,比如他罚款罚你50块钱,那么你对他产生的异议,因为他乱收费,他实际上有一个幅度10块到50块,他罚你50元了,这是他的具体行为。但是有很多的引起争议的是本身他对罚款规定这种行为,但是具体的行政人员在执行的正式规定的这种东西,而后者是我们讲的是抽象行为,也就是说比如一般法规或者我们政府文件规定某一项内容,这个不是具体行为,在以前的话,我们民告官是不允许告这种非具体行政行为的,所以就引起了很多的民事诉讼的长期性和纠缠性,这样的话,我们这次在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对这方面进行了修正,那么很大程度上,能够在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能够促进我们的法律和政府文件的一种合理化和更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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