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明星需先使用再代言
- 发布时间:2014-08-26 14:55: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昨日,中国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在代言时将有更多规范,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作证明。
草案明确,广告荐证者,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规定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再次予以明确和强调。
草案要求,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
草案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明知或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应予制止。
界定 4种情形构成虚假广告
草案明确界定了构成虚假广告的4种具体情形。
一是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是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是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是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草案 明星需先使用再代言
针对现行广告法广告准则内容不够完备等问题,广告法修订草案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作了完善,并新增保健食品、医疗、教育、培训、房地产等广告准则。
草案要求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一旦发现广告荐证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将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还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意味着,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将不能随便接受广告代言了,比如没用过某个化妆品,就不能说效果好,没给自家孩子吃过某个牌子的奶粉,也别向消费者推荐。
草案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广告、依法应经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而广告费无法计算的,最高可处罚100万元,多次发布违法广告将面临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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