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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行贿,不算犯罪?

  • 发布时间:2014-08-24 02:50:37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议论风生

  官员拿公款行贿,未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还能平级调动,这无疑是咄咄怪事。在对腐败零容忍的形势下,犯了罪却全身而退,若前因后果不查明,只会是引“质疑”上身。

  据《潇湘晨报》报道,湖南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邓荣卿受贿一案,近日由湘潭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而涉事法院审理查明,邓在2006年至2012年间,累计收受冷水滩区原交通局局长周某共计15万元。周某在法庭证言中证实,上述这些钱“都是公家出的”。在拿公款行贿浮出水面之后,周某调任冷水滩城管分局政委,其间有网友在论坛发帖,质疑周某被“火线提拔”,而周某则公开回复称,“本人担任正科实职已达15年,调任冷水滩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委属平级调动,不是火线提拔”。

  按法定标准,行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达到行贿罪的起刑点。周某用公款行贿15万,按理说应被依法追责。可时至今日,易地为官的周某,除了悉数退还用于行贿的15万元公款外,并未为涉嫌行贿付出其他代价。

  行贿了未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还能平级调动,这无疑是咄咄怪事。当然,未被追究刑责,也并非全无可能:由于打击受贿犯罪的困难,我国刑法鼓励行为人在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若存在该情节,法律上可对其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若周某在邓荣卿案侦查过程中,对涉嫌行贿有自首情节,或主动揭发邓荣卿的某些重大问题,被免于刑责倒也正常。但前提是,当地相关部门得有个公开、明确的交代,否则,难免会被人“说三道四”,产生负面联想。

  即便如此,周某的刑责可免,行政责任也难免。依《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达到犯罪程度的贿赂行为无疑成立“情节较重”,应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周某为什么是被平级调动?

  周某行贿后还能平级调动,这让人想到媒体报道的广东茂名腐败窝案中的“镇长为升官贷款凑钱行贿”事件:当地一镇长政绩突出,但多年没有提拔。为升任镇党委书记,他抵押贷款5万元,凑了20万元行贿,不久如愿以偿。但此次,他也受到严肃处理。同是行贿,境遇迥异,这也让人生出疑问:“公款行贿”比“贷款凑钱行贿”难道不是更为恶劣吗?为何周某就能至今毫发无损?莫非党纪国法存在选择性执行的空间?

  中国之声前不久曾曝光,河南周口一检察长,行贿后还能当反腐官员,煞是讽刺。而该案中周某行贿后被“平级调动”,同样有很多疑点,对此当地有关方面也有必要予以回应。尤其是在对腐败零容忍的形势下,涉嫌贿赂却全身而退,这实在太过蹊跷,来龙去脉不查明,只怕无以服民心。

  □徐林林(湖南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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