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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业垄断还该吃罚单?

  • 发布时间:2014-08-22 14:32:06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日对12家日本零部件企业开出总计12.4亿元的反垄断罚单,这是我国反垄断部门迄今为止开出的最大罚单。

  眼镜镜片,黄、铂金饰品,奶粉,白酒,液晶面板,药品……追寻两年来反垄断的路径可以发现,在罚单纪录不断刷新的同时,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反垄断已经成为新常态。

  医疗器械:垄断助长“看病贵”

  今年8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涉及的全国首例纵向垄断案作出终审宣判,因限制经销商“最低转售价格”,强生需赔偿53万元。

  专家认为,中国《反垄断法》颁布五周年之际,该案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起原告胜诉的生效判决。反垄断法专家郝俊波律师说,这属于上下游企业的纵向垄断。过去由于缺乏判例,法院在垄断认定上往往比较犹豫而且标准不明确。“此次案例应该是个重大转折点,对反垄断的认定和举证责任将更加清楚。”

  “医疗行业,包括医疗器械和医疗用品,一直是国家反垄断部门的关注重点。”大成律师事务所反垄断律师魏士廪说,一方面已经接到了很多举报,另一方面葛兰素史克等公司商业贿赂的行为影响恶劣,尚未消除,而且医疗领域的垄断和看病难、看病贵等民生问题息息相关。

  行业协会:利用地位玩所谓“自律”

  事实上,行业协会同样是垄断行为集聚的重灾区。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12起垄断案件中,有9起案件是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行业协会涉及垄断协议问题比较突出。

  协会“垄断”,手法多样。有的和企业达成联盟,操作行业的价格,例如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以联盟形式“操纵和垄断上海市场黄金饰品价格”;有的和企业签所谓自律公约,排除他人竞争,例如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协会就与酒店、汽车公司签订合约,要求在住、行、游等方面只选择与本协会签有协议(合同)的其他协会签约单位或独立协议单位,否则将予以罚款。

  这种垄断行为限制正常竞争,保护那些加入自律联盟的企业,让消费者失去了自主选择权,很可能被迫承担商家转嫁的价格以及低标准服务等。业内人士指出,一些行业协会的负责人以前都是行业内级别比较高的领导退下来,其行政背景常常让执法人员有畏难情绪。

  2013年,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就曾对媒体表示,“我们去跟协会会长谈,上来就一拍桌子,他给我拍桌子,不是我给他拍桌子。”

  保险行业:价格协同捆绑销售

  近日,湖南省工商部门查办的全国首例保险垄断案收尾。自2012年开始启动调查以来,重点调查了四个市州50多家协会和公司,案件卷宗达上百件。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则动用了北京、上海、广东、四川等9省市近百名工商执法人员。

  魏士廪说,一些保险协会利用行业协会的地位,组织企业中的成员达成价格协同,制定统一的固定收费,损害消费者利益;或是由协会或企业出面,向汽车行业的协会或企业进行牵线搭桥,卖产品时捆绑销售保险;或划分市场,某一个行业或某一个地区,只能购买某几个企业的保险产品,地区性地排除他人竞争。

  “很多行业的垄断都是相关利益人投诉过来的。”魏士廪说,一些行业垄断手段非常隐蔽,未来也可以通过加大投诉渠道和吹哨人制度的完善,加大对反垄断的执法力度。

  专家认为,除此之外,包括软件行业在内,都容易形成垄断。例如一些细分行业的管理软件,由于其专业性、用户使用习惯等,很难使用两家平台的软件,而已经进入的软件公司就可能利用其固有优势,实施搭售等垄断行为。魏士廪说,越来越多的行业都进入了电子化、大平台的管理,这一类交易平台将来可能会成为垄断重灾区,也将纳入到监管者的视野中。

  (据新华社上海8月21日电)

  新闻评论

  反垄断不能 仅靠政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日对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开出最高金额罚单。

  平心而论,相较于美国和澳大利亚反垄断体系,我国的反垄断机制设计更类似于欧盟国家,即由政府设立专门的反垄断部门,该部门在工商部门的配合下,拥有强大的调查权和执法权,可直接对垄断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而在美国和澳大利亚,处罚决定需要由反垄断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理裁定后做出。因而,中国和欧盟国家的反垄断部门成为各自反垄断调查的主角,几乎无可避免。

  可是,欧盟反垄断体系却并非是反垄断部门“唱独角戏”,包括受侵害企业、消费者维权组织、行业协会及公益律师等多方面力量,在反垄断司法进程中均发挥关键作用。受侵害企业及行业协会可以高调举报并在公众媒体上争取舆论支持,反垄断部门在受害企业配合下进行独立调查并作出相应裁决,而消费者、维权组织及公益律师可根据相应裁决发起法律诉讼以获得民事赔偿,这是一个完整反垄断进程。

  相比之下,在专门的《反垄断法》颁行还不到7年的中国,相关企业还不会熟练地使用反垄断法律工具维护正当的竞争权益,以及对竞争对手进行合理反击。即便如微软、高通垄断调查是由企业举报而发起,反垄断部门和受害企业也没有和媒体进行沟通、争取舆论充分支持的意识。至于在海外反垄断行动中频繁扮演重要角色的行业协会,要么软弱涣散,要么三缄其口,反垄断行动因此遭遇无端揣测和过度解读,就不难理解了。

  因此,在有关部门反垄断调查技术日益娴熟之时,积极引导企业、行业组织及普通消费者培育成熟积极的反垄断维权观念并为其维权行动提供公开透明的有力支持,则是政府亟待补上的一课。(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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