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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买菜出意外算工伤”彰显人性关怀

  • 发布时间:2014-08-22 07:32:39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舒圣祥

  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进一步解释说,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于合理路线。(8月20日新华网)

  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条款,因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而受到舆论一致好评。不过当时对何谓“上下班途中”并未展开足够讨论,最高法此番通过司法解释细化为四种情形,对充分保护职工利益来说非常必要。

  简单地说,最高法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坚持两个核心原则: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下班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区域,可以或早或晚,只要具有正当性,就不必死磕某个具体时间点。在合理路线的认定上,只要是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之间,哪怕顺道接孩子、买菜,只要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也算是“合理路线”,这一规定显然是该司法解释中符合实情又溢满温情的地方所在。

  “下班回家买菜途中出意外算工伤”,传递给公众的是这样一种信息:在做出事关弱者的相关制度安排时,不能想尽办法剥离政府或企业责任,而是要尽力延伸和细化保护范围。工伤保险条例本就旨在对弱势劳动者权益保护,为此要做的,不是尽量撇开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责任,而是在合理的前提下尽力做到责任兜底层面的“应保尽保”。从这个意义上说,明确“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彰显了人性的关爱。

  有一种说法认为“下班回家买菜途中出意外算工伤”,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对那些不依法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无良企业而言,此话也许不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是,对于依法购买工伤保险的企业,增加企业负担的忧虑大可不必。相反,负责任的企业,肯定也同样期待工伤保险“参”有所值,让自己的员工能够得到更好的工伤保障。

  从目前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来看,参保率较低是困扰该制度价值发挥的一个重要问题。“下班回家买菜途中出意外算工伤”这样的信息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因为不参加工伤保险很可能会得不偿失,而这对保护劳动者权益,无疑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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