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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出反垄断史上最大罚单(附照片)

  • 发布时间:2014-08-21 04:34:12  来源:文汇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昨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业和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合计罚款12.4亿元,创下我国反垄断史上新的处罚记录。

  业内人士分析,有效的反垄断执法通过打击和抑制垄断行为,促进全社会资源的市场化、竞争化、透明化、最优化配置,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企业管理、技术的进步。

  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昨天同时表示,中国是个法治国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国内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是违反了《反垄断法》,都要受到查处,都要接受处罚”。

  涉事日企横向垄断

  经查实,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

  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束等13种。经价格协商的零部件用于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截至2013年底,当事人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与中国市场相关的多数订单仍在供货。

  2000年至2011年6月,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当事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亚洲研究会、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信息,实施了涨价行为。

  汽车专家曾志凌向记者表示,《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类。横向垄断协议指竞争者之间出于共同目的,达成的旨在限制竞争的协议或共谋。从曝光的内容来看,涉事日企通常是在投标过程中,通过多家企业“串通”,以一家企业报低价,其他企业报高价的方式,轮流中标。“国内零部件行业看似机会多多,但其实留给本土品牌的空间并不是特别多。”曾志凌分析,一方面,核心技术掌握在国外少数企业手里;另外一方面,类似日企抱团的“行规”有待打破。

  “污点证人”打开缺口

  在调查中,日立公司和不二越率先自首后提供的重要证据,让发改委反垄断局对日企垄断联盟的反垄断调查出现突破口。在此基础上,执法人员通过逐一问询、反复比对核实资料,在4个多月的时间里,理清了八家汽车零部件生产商和四家轴承生产商价格垄断的脉络,掌握了充分的证据。

  汽车零部件价格垄断案的处罚决定为:一、对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日立,免除处罚;二、对第二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电装,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计1.5056亿元;三、对只协商过一种产品的矢崎、古河和住友,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分别计2.4108亿元、3456万元和2.904亿元;四、对协商过两种以上产品的爱三、三菱电机和三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分别计2976万元、4488万元和4072万元。轴承价格垄断案的处罚决定为:一、对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不二越,免除处罚;二、对第二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涉及中国市场所有证据和销售数据的精工,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计1.7492亿元;三、对2006年9月退出亚洲研究会但继续参加中国出口市场会议的NTN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计1.1916亿元;四、对提议专门针对中国市场召开出口市场会议的捷太格特,处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计1.0936亿元。

  同时,涉案企业均提出了整改措施,包括采取实际行动,消除过去违法行为的后果,主动维护竞争秩序,并惠及消费者。

  反垄断将逐步常态化

  从电信联通到液晶面板,从茅台五粮液到乳粉企业,发改委反垄断局的频繁出手和反垄断执法的常态化趋势,对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良好意义。

  上海财大副教授张占江向记者表示,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是非常明显的,“从公布的材料和细节来看,发改委的罚单毫无问题”。事实上,目前众多整车厂已经下调了配件价格,消费者从中得到了实惠。

  在当前价格反垄断的讨论中,有一些不同的声音,他们认为执法过于严厉了,甚至有人质疑存在“区别对待”、“排外”、“标准不明”等;还有的担心影响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的积极性。

  对此,张占江认为,反垄断保护的是竞争秩序,而不是特定的竞争者。“我们的执法都是坚持竞争中立的原则,平等看待所有企业。来自哪个国家,是不是国有企业,这些不在考虑范围。”

  事实上,对于国内垄断行业,也有一些调查在进行中。规范市场行为一方面通过反垄断执法,另外一方面,还要通过经济体制改革予以推进,把业务领域进一步细分,能给市场的都给市场。比如,国家铁塔公司在基础设施方面具有自然垄断的色彩,但在具体业务上,就要通过市场化手段充分竞争。

  此外,近几年的反垄断执法实践成果主要集中于价格垄断领域,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力度还相对较弱,不同执法领域呈现执法力度不平衡,不利于市场法治的统一化。即使在价格领域的反垄断执法,仍然任重道远。本报记者张晓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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