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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40万元后房子被转卖

  • 发布时间:2014-08-20 04:29:38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陈琼珂通 讯 员李新卫

  为表示诚意购房,李先生在签合同前就先向开发商支付了40万元,然而一周后这套房子被开发商转卖给他人。近日,宝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开发商退还40万元外,适用定金罚则赔偿原告40万元。

  购房者:支付意向金定金

  今年2月17日,李先生在宝山杨泰路上看中一个即将开盘的楼盘。为表示诚意,当场向开发商支付意向金1000元。3月22日,经过摇号确认,李先生摇中238号601室,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23000多元,总价为225万多元。李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40万元,对方开具了收据。

  可一周后李先生接到开发商通知,称601室房屋已出售他人,只能退款。李先生遂于5月29日向宝山区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定金及意向金,并按定金原则退一赔一,赔偿违约金40万元。

  庭审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定购协议,协议定金处的金额是空白。然而,法庭在该协议上看到有“特别约定”:乙方(李先生)已支付的定金作为对双方订立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合同后定金转为房价款。若在规定期限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将该房屋另售给第三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不过,该协议落款处甲方签章为空白,仅有原告一人的签名。

  开发商:定购协议没有生效

  “李先生是外地人,可能存在限购等因素,所以审核未通过,公司就没有在该定购协议上盖章,故该定购协议并未生效。”开发商辩称,定购协议签订后,还要交给公司区域审核。因为定购协议没有生效,被告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售。同时,原告支付的40万元收据上也没有写明是定金,所以本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然而,李先生有另一种说法。他说,3月22日销售人员开具收据后,双方就签订协议书,抬头明确写明定金协议书。当时销售人员很忙,让他先签字后就把协议放在开发商处,理由是下周要签订正式合同,拿不拿定金协议无所谓,“所以当天他们没有将定金协议交给我,当天付定金的客户也都没有拿到定金协议。”

  法院:40万元性质为定金

  虽然开发商出具的收据上并未明确这笔40万元款项是定金,但法院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可以确定,3月22日李先生先支付了40万元款项,之后原告才签订定购协议。虽然定购协议上定金金额一栏处为空白,但开发商同意李先生签订定购协议的行为,已是对支付40万元、定购601室房屋行为的确认。

  该定购协议的特别约定处,未提及原告还需支付意向金,也没有任何关于意向金的内容。由此可以认定,40万元款项的性质就是定金。李先生在2月17日支付意向金后,3月22日正式定购601室房屋并支付定金,完全符合交易惯例。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后,被告擅自将系争房屋另行出售,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的诉讼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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