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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规范政采评审活动

  • 发布时间:2014-08-13 09:09:48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浙江省温州市财政局日前印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制度、明确采购人责任等方面入手,细化相关规定,完善政府采购市场规则,保障政府采购交易公平。

  《政府采购法》明确提出,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而在实际采购活动中,一些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往往会在部分招标文件中设定“在技术、资信标评审后,取技术、资信得分前若干名进入商务标的评审”的条款。“类似的条款设定看似能提高效率,却不能使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能进入商务标的评审,不利于所有有效投标人之间的充分竞争,不能体现公平、公正性,容易造成‘豪华采购’和‘高价采购’。同时,这也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规定,一旦出现投诉就会导致废标,有损政府采购的公信力。”温州市财政局局长余中平告诉记者,为充分体现各投标供应商的权益,有效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和有效竞争原则,《通知》规定,今后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活动中如采用招标方式的,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上述及其它类似内容,以确保所有有效投标供应商能进入商务标评审。

  在日常工作中,温州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还发现,部分采购文件中还会设置“去掉最高分、最低分”的评审方法,这不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也会导致评审委员会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为此,《通知》明确,今后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上述评审方法,应全面充分考虑所有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分意见。余中平介绍,为确保评审专家更好地发挥作用,今后温州市将加强评审专家的“准入、清退、追责”动态管理机制与其相配套,加大对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不守规矩的评审专家,从严处罚,严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绝不姑息,以全面提高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保证评审意见的科学性、全面性。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评分标准设置权限,强化采购单位作为政府采购第一责任人的“政府采购主体”意识,《通知》还要求,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可由采购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权值范围内合理选定,集中采购机构和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要充分尊重采购单位的意见,不得设置前置条件。余中平表示,此项规定能够真正让采购人拥有自由选择权,即自行决定采购项目的价格分值比重,满足其合理、有效的需求。在赋予采购人自由选择权的同时,财政部门也将要求采购人更多地承担相应责任,建立并加强后期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意识,增强其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能动性和责任感。

  据了解,除了不断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温州市今年还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推出多项举措,包括创新采购方式,加大力度推进批量集中采购、跟单采购试点;加快信息化建设,打造“网上商城”二次询价电商平台;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研究制定指导目录、实施意见、采购办法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对评审专家实行“准入、清退、追责”动态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评审专家队伍;实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全面公开;加强工程类采购监管,探索规范加强后续监管措施。余中平介绍,下一阶段,温州市财政局还将进一步实施政府采购精细化监管,重点在塑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上下功夫,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对浪费条例”有关精神,综合治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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