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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跟访嫣然基金:为何得不到信任?

  • 发布时间:2014-08-13 11:01: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8月12日,民政部公布对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嫣然天使专项基金核查结果

  慈善基金缘何遭爆料(走转改·一线调查)

  8月12日,针对1月初举报人周筱赟提出“嫣然基金2006年至2012年共支出1.1亿元善款,人均唇腭裂手术成本高达9.9万元,远远高于其他公益慈善组织同类手术5000元报价,7000万善款下落不明”的问题,民政部公布了对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嫣然天使专项基金的核查结果,称未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善款下落不明问题。

  嫣然天使基金(以下简称“嫣然基金”)为何备受关注?嫣然两度回应,为何没能得到信任?从年初开始,记者跟进采访报道嫣然天使基金事件全程,从嫣然事件中管窥了慈善事业发展的种种障碍。

  基金和医院备受质疑?

  善款总额超过1亿元

  “嫣然事件”涉及嫣然基金和嫣然天使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嫣然医院”)。嫣然基金成立于2006年,是由李亚鹏、王菲倡导发起,设立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旨在救助贫困唇腭裂患儿的专项公益基金。嫣然医院成立于2012年,是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批准设立的非营利医疗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国内首家以救治唇腭裂儿童为特色的民办非营利医院。

  嫣然基金被质疑的善款总额超过1亿元。1月初,爆料人发现嫣然基金总收入减去总支出后,5300多万元善款用途不明,没有在公开信息中标识。爆料人以此推算,该基金救助的唇腭裂手术单例成本高达9.9万元,远远高于其他公益组织的救助成本。由于基金和医院发起人均为李亚鹏,爆料人怀疑两者涉嫌利益输送。

  2月,爆料人称历年来公布的捐赠清单中,并没有媒体报道的明星捐款记录,总计有5000多万元。

  嫣然基金称,爆料人把新闻媒体中所报道的助拍人、举牌人和最终的实际捐赠单位去比照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李亚鹏说:“其实,最终捐赠单位和举牌人不一定显示是同一个人,即使是举牌人的钱,也可以来自不同名字的户头。”

  爆料人称嫣然医院本来是用善款建的,却变成了私人医院。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民办非营利企业相关管理规定》规定,嫣然医院是非营利性组织,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该医院不属于任何人,也不可能是李亚鹏一个人的私人医院。

  但更大的质疑聚焦在基金和医院的关系上。其一,为什么建医院的钱要从基金中来,不是直接接受捐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这是一个公募资格的限制问题。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集善款,但自然人是不可以的。通过基金会去定向筹集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在法律上被认可为捐赠行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其二,李亚鹏既是基金的发起人,也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基金将唇腭裂项目放在嫣然医院做,两者之间会不会有关联交易,把慈善变成生意,并成功避税?金锦萍认为,判断一项交易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首先看是否有对价,有对价才构成交易;其次看该交易是否公允。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嫣然基金和医院之间存在有对价的交易。她说,中国目前关于慈善组织关联交易监管规则尚未建立,但是治理结构良好的慈善组织需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予以规范。

  慈善组织要“裸晒”?

  公益专项基金没有强制性要求

  民政部今天宣布,5322万元已定向用于嫣然医院资金。这笔钱是否有账目明细?嫣然医院的财务信息是否应该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我们现在的信息公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我没有能力和义务去做专业的科普。”李亚鹏说,嫣然基金按照红基会要求每年进行审计,已经高于国家要求。嫣然医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将有关情况适当公布。

  爆料人认为,应该遵照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该规定对民非企业单位信息披露要求更为详细,公布的类目细化到资金来源、捐赠种类等。

  “的确从法律层面上讲,几条规定之间是有一定的冲突。”金锦萍认为,信息公开分为强制性信息公开和自愿性信息公开。强制性信息公开需有法律依据,但对于公益专项基金没有这方面的强制性要求。

  金锦萍称,目前的情况是,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但红基会也对嫣然基金做了审计,这是出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信息公开。爆料人依据的《规定》是北京市的部门规章,李亚鹏用的《条例》是它的上位法,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下位法是可以对上位法的一些规定在一定的空间内细化,但是这样的细化一定要考虑到这个组织本身的利益。

  红基会副理事长刘选国说:“中国红基会在过去几年的福布斯慈善基金会透明度排行榜上,都是公募基金会第一。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走在披露信息最前列的机构仍然提出这样的质疑,让我们怀疑信息公开透明到什么程度才是合理的。”

  金锦萍认为,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需要遵循一些原则,“组织公共性不一样,信息公开的标准也不一样。”她认为,对中国的公益慈善组织来讲,一味去迎合大众的心理,强调透明度和信息公开是不够的,组织的公信力不在于信息公开多少,而在于组织自身的能力,良好的组织能力加上理想的信息公开才能提升它的公信力。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说,虽然我国的慈善机构信息透明程度较低,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于慈善机构尤其是对基金会透明的要求是全世界最高的。据金锦萍介绍,一些西方国家或者是慈善发达国家,信息公开这块几乎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慈善组织只要公布年报就可以了。

  公众的信任没有边界?

  公益传播应推动公益组织专业性建设

  “质疑的成本太低,公益组织回应的成本太高。质疑者可以随便向一个组织泼污水,却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爆料的确是一种权利,但是也应该有规则,或者媒体运用这些爆料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有一些规则?”金锦萍表示。

  李亚鹏表示,爆料人对其中一些公益概念缺乏专业性探讨,而嫣然却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去专业性地回应,在这3个月里工作几乎停滞。他对这样的事实很迷惑:质疑出来的当天,他就回应了,并邀请公众在开放日参观医院,但是没人去,包括爆料人;更早的时候,2007年基金召开发布会公布救助数据,没有多少人关注。

  “今天的公益慈善很脆弱,法律法规仍在完善。如果通过该事件,让公众更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即使是恶意批评,我认为都是合理的。但如果是恶意误导,我不能接受。还有,有一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将此事件作为娱乐事件去传播、炒作。”李亚鹏说。

  专家认为,这其实折射了公益领域的信任危机——当事人一而再地回应,另一方一而再地质疑,似乎没完没了,信任的边界非常模糊。

  红基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孙硕鹏认为,公众、媒体对公益事业发展都有责任,应该根据“三看”原则来看待嫣然基金;一看公益目标是否明确;二看公共服务产品是否符合“海边捡鱼的孩子”的原则,做政府“广覆盖”的有益补充;三看发展后劲,是否注重长远发展。

  “公众应该建立对公益机构的信任,不能带着不良情绪去质疑公益组织。”孙硕鹏说。

  北京大学公共传播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师曾志认为,现阶段,一些老百姓对公益缺乏最基本的常识,捐款也不知道要发票。公益传播应该普及法律,推动公益组织进行专业性建设。这需要时间,需要沟通和对话,需要共同监督,营造一个绿色的公益环境。

  截至记者发稿时,该爆料人又爆出另一个慈善组织的问题,称其一笔巨额善款下落不明。爆料人同时认为民政部报告没有把其余的善款去向说清楚,也没有公布审计报告和财报附注。

  “嫣然事件”不是公益事件的结束,而只是一个逗号。民政部也指出,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由于自身发展历史短、基础薄,与社会公众的严格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作为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继续对包括红基会在内的各基金会加强监管,增强各基金会自律意识,引导其规范运作,发挥更大作用。本报记者 李红梅

  《 人民日报 》( 2014年08月13日 06 版)

  (原标题:记者半年跟访嫣然基金:为何得不到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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