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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4-08-13 05:35:29  来源:重庆晨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就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其具有以下4个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是以其所谓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二 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

  1.以兴办实业,借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施工合同为由承诺高额利息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2。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3.以合作经营、投资入股、入股分红或加盟为名,承诺回报,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4.组织民间“抬会、合会、标会”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向社会公众集资的;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黄金、电子白银等承诺高额收益进行非法集资的;7.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8.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其他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三 非法集资的处置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受到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一旦非法集资者资金链条中断,参与集资者的利益将不受法律保护,可能会血本无归,甚至酿成悲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3月25日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投资咨询类公司、资本管理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依法处理;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支持、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发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非法经营线索者,要及时举报,方式如下:

  1.拨打110报警或直接打电话023-49577180(白天)、023-49577110(夜间)与永川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联系。

  2.通过信件报案、举报,信件邮寄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永川区人民东路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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